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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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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转移房产 逃避执行获刑

日期: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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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政法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通讯员 伍晓伟 温海瑶 记者 翟敏)恶意转移名下房产,妄图逃避执行,导致债权人权益无法实现。近日,金湖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拒不履行已生效裁定书义务的案件,以拒不执行裁定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22年10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在金湖法院组织调解下,被告王某承诺在两个月内还清42万元欠款,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王某未按期履行,故刘某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金湖法院向王某送达执行裁定书,并根据前期掌握的情况,准备依法对王某名下位于兴化市的一处房产实施查封,结果发现该处房产的产权已经变更。经进一步调查得知,就在王某与刘某达成调解协议的第三天,王某明知其因欠款对刘某负有财产给付义务,仍将该处房产转移登记到其姐姐名下,并从其姐姐处收取房款60万元,且所得款项被王某挪用。

鉴于王某在案件履行期间,为逃避法院执行,擅自转移财产,属于违法无效行为,同时为及时止损,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实现,金湖法院建议刘某向兴化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兴化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房产转移登记行为无效,产权重新恢复到王某名下。正当刘某申请对该房产恢复执行时,却因王某有其他诉讼,该房产已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导致金湖法院失去了对该房产实际处置权,债权人权益无法实现。王某因涉嫌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在公安机关,王某供述,自己不想还钱,也不想房产被法院拍卖。

金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执行裁定生效后始终未履行生效裁定,且通过恶意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