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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离职后单位忘停医保,可否主张员工返还

日期: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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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石某于2020年8月12日入职A公司,入职后A公司为石某参加了社会保险,2021年8月11日石某离职,A公司停止缴纳其他保险,却因疏忽未停止医保的缴纳。离职后石某一直未使用医保账户,直至2024年3月13日,石某才偶然发现A公司仍在为其续缴医保,遂及时通知A公司。据统计,A公司在石某离职后共为其缴纳医保费用15007.1元,石某仅认可其间医保账户的受益额为2982.2元,认为其他款项为强迫得利不应返还。随后,A公司诉至法院,主张石某返还其离职后公司为其缴纳的全部医保费用。

【评析】

对于员工离职后用人单位忘停医保,员工是否应返还相应款项,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员工是实际受益者,该利益是单位不当给付的损失。第二种观点认为无需返还,员工所得利益并不属于不当得利,该利益并不由员工自由支配,既不可取现也不可消费,更不可换取其他可得利益,若返还,则有失公平正义。第三种观点认为,该利益虽为员工所得,但其受益是有条件的,条件未成就时,员工客观上未受益,用人单位可就收益部分主张返还。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拥有的财产或利益,相较于如未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进行确定,凡是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减少而未减少,为受有利益。受益人取得该利益后,通常能够对此利益进行占有、控制、管理,否则不宜认定为不当得利。

本案中,A公司的缴保行为属单方面行为,未征得石某同意,石某亦无缴纳社保的需要和意愿,石某虽然名义上取得了公司缴纳的医疗保险利益,但客观上石某对该利益并未实际占有,也无法对该利益进行支配和控制,缴保行为是否必然使得石某因此受益存疑,并不符合取得财产利益的本质特征,A公司要求返还于法无据。鉴于石某认可在2021年9月至2024年3月期间,因A公司缴纳保险的行为使石某医保账户因此受益,所获金额为2982.2元,此部分利益符合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A公司要求石某返还此部分款项于法有据,故法院判决石某返还保险收益款2982.2元,对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