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1-23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本案中窨井“伤人”谁来担责

日期:12-26
字号:
版面:第A08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2022年9月22日,张某某在某小区住宅楼附近绿化带上捡衣服时,不幸踩空卡在窨井中,后被送至医院治疗。事发时,该窨井没有井盖,上方仅覆盖一层黑色橡胶垫。而缺失的窨井盖早在2022年9月9日就被维修小区外墙的某建设公司移走,用于替换被其损坏的井盖。该公司移走井盖后仅在窨井上方覆盖黑色橡胶垫,未采取其他弥补措施,也未设立警示标志。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直至案发时未曾发现隐患。张某某治疗结束后,认为某建设公司及某物业公司对其存在共同侵权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者共同赔偿损失。

【评析】

本案中,某建设公司擅自移走窨井盖,仅在窨井上方覆盖黑色橡胶垫,导致窨井变“陷阱”。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人,未及时排查隐患、进行修复。二者均存在过错。原告张某某无法预见到橡胶垫下存在的安全隐患,自身不存在过错。以下重点分析某建设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

首先,某建设公司不是窨井施工人及管理人,并非民法典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主体,应根据一般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认定其是否应承担责任。该归责原则的构成要件为: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正是某建设公司的行为导致涉案窨井具有不可预知的危险性,故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其以为覆盖橡胶垫即可弥补,却不知正是该举动将窨井变成“陷阱”,主观上对原告受伤存在重大过失,其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亦存在因果关系。故某建设公司应对原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某物业公司系涉案小区窨井管理人,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认定是否承担责任。该条规定的地下设施损害责任为特殊侵权责任,在窨井盖被他人盗窃、擅自移动、恶意破坏等情况下,管理人不能仅以第三人过错、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等一般侵权免责事由要求免责,而需要举证证明已尽到管理、维护职责。而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人,长期未排查到窨井盖缺失,亦未进行修复,属于维护管理不当,也应向原告承担责任,不能以某建设公司的行为作为免责事由。

最后,由于某建设公司与某物业公司不存在意思联络,应视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二者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按比例赔偿原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