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以物抵债承担补充责任的合规路径
日期:12-26
在公司法的司法实践中,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以其自有房产直接抵偿公司债务的情形时有发生。此类做法虽旨在快速了结债务,但其法律效力必须置于公司资本制度的整体框架下予以审慎检视。它不能仅凭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抵债合意即确认其效力,而必须严格遵循公司法关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强制性规定,尤其须以履行法定的评估作价程序为要件。
首先,股东对债权人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本质上源于其对公司未履行的出资义务。因此,该责任的履行方式必须回溯至这一义务本源。根据公司法,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并核实财产,且不得高估或低估。这一规定不仅是程序性要求,更是维护公司资本真实与债权人利益的实体性规范。当股东以其房产“抵偿”补充赔偿责任时,实质上是以非货币财产履行其出资义务,应遵循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法定规制。若允许当事人通过私下协议规避此项评估程序,无异于架空公司资本充实原则,使注册资本制度失去其法律意义。
其次,缺乏独立、公正评估的以物抵债行为存在多重法律风险。其一,损害公司资本的确定性与真实性。房产价值具有较强主观性与波动性,未经专业评估的协商价格易严重偏离其市场价值,导致股东责任范围被不当扩大或缩小。其二,可能构成对其他债权人的不公平清偿。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此类不透明、未经评估定价的个别清偿行为,实质上违背了债权平等原则,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构成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三,为股东通过关联交易高估资产、变相抽逃出资或逃避债务提供了操作空间,最终将侵蚀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财产基础。
因此,合规的路径要求,任何旨在以房产抵偿补充责任的行为,必须引入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独立评估程序,并以评估所确认的市场价值作为抵债金额的依据。唯有经过此项必要的程序,相关清偿行为才能被认定为合法、有效地履行了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从而在解决具体债务的同时,不损害公司资本制度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