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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看南京海事法官如何巧手“缝合”裂痕

日期: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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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1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谢谢你,吴法官,没想到这么复杂的碰撞纠纷竟然如此顺利高效地解决了,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专门委托我们给中国司法速度点赞!”近日,南京海事法院收到了一面特殊的锦旗,这面锦旗来自一起涉外船舶碰撞纠纷的两方当事人。

2022年11月12日下午,长江江苏段常州危险品锚地一声巨响,两艘货轮意外相撞,平静的江面顿起波澜……

当事船舶之一为外国某运输公司所属的R轮,满载一船化学品自泰州准备前往越南。途中,准备在常州危险品锚地停泊。在靠泊过程中,R轮与停泊在锚地内的另一当事船舶中国香港某海运公司所属的T轮相撞,R轮船体遭受严重磨损。正值疫情期间,事故发生地附近没有船厂能进行维修,无奈之下,R轮前往鹿特丹的船厂进行维修,并因此产生了巨额的维修费用和船期损失。事故发生后,为保证R轮损失能顺利受偿,T轮能正常运营,中国内地某保险公司为T轮向外国某运输公司出具了担保函。

经多次磋商,外国某运输公司与香港某海运公司未就R轮的损失达成一致意见。为避免争议久拖不决,外国某运输公司于2025年3月将香港某海运公司诉至南京海事法院,寻求公正裁决。

案件一受理,承办法官吴刚就敏锐地察觉到这起案件的特殊性。表面上看,这是一起简单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可深挖下去,案件里还嵌套着另一法律关系——T轮与其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赔付纠纷。这意味着,案件涉及外国某运输公司、香港某海运公司、某保险公司三方主体,交织着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和保险合同赔付两个纠纷。虽然外国某运输公司未将T轮的保险公司列为该案当事人,但如果将两个纠纷分案处理,不仅会增加诉累,还不利于纠纷实质性化解。

“争取在一个案件里把两起纠纷彻底解决!”吴刚下定决心。完成向香港某海运公司的送达后,法官助理主动联系某保险公司向其了解T轮的投保情况,为下一步调解工作奠定基础。

为全面了解事故全貌、厘清争议焦点、找准调解抓手,吴刚决定尽快安排证据交换。香港某海运公司对T轮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不持异议,但认为船舶发生碰撞后,R轮应就近修理,前往鹿特丹修理的价格明显高于国内船厂的维修价格。

“R轮的合理损失到底是多少?如何确定合理损失是该案的关键!”吴刚一边仔细研读海事调查报告、维修单据、船期损失计算依据等证据材料,一边向国内相关船厂、鉴定机构进行咨询,以了解R轮维修方案的合理性。

考虑该案结果对某保险公司可能有重大影响,为促进纠纷化解,吴刚决定引入某保险公司参与调解。调解过程中,三方各有诉求:外国某运输公司希望尽快拿到足额赔偿,恢复正常运营。香港某海运公司认为赔偿金额过高,远超合理范围。某保险公司坚持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调解工作一时陷入了僵局。

吴刚没有急于下判,而是采取“背靠背”与“面对面”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审判团队科学分工,进一步推进调解工作。吴刚负责沟通T轮当事人,一方面向香港某海运公司释明船舶碰撞的责任认定依据,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另一方面与某保险公司沟通,厘清保险条款中关于海事事故赔付的具体约定,打消其“超额赔付”的顾虑。法官助理负责沟通R轮当事人,耐心倾听外国某运输公司的实际困难,引导其结合市场行情和船舶受损情况,提出合理的赔偿诉求。

一次次沟通,一遍遍协商,审判团队的耐心与专业逐渐打消了三方的顾虑。在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最终在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金额内达成了合意。考虑到当事人均不在南京,吴刚通过线上组织各方签署了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生效后,审判团队持续跟进履行进度。某保险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向外国某运输公司主动支付了调解款。至此,这起涉及三方主体、历时三年的纠纷在三个多月内圆满化解。

该案系涉“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涉外海事纠纷。事故发生后,当事方基于对中国海事法院司法能力的信任,主动选择南京海事法院管辖并同意适用中国法,充分彰显了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南京海事法院积极运用调解这一“东方经验”,主动协调船舶保险人共同参与调解,探索法院、当事人、案外人共同参与海事纠纷调解的新模式,为双方明确了解纷路径并找到了最佳的利益平衡点,以“一案解避免多案起”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为共建“一带一路”和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法治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