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1-23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涉黑恶案财物处置的证明标准

日期:12-25
字号:
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张凌云

在涉黑涉恶案件办理过程中,涉案财物处置不仅关系到犯罪经济基础的铲除效果,更直接关系到公民财产权的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以及打击效果的深度与可持续性。然而,与相对成熟的定罪量刑程序相比,检察机关对涉案财物处置的证明标准在法律规定和实践做法中均存在短板,使得处置工作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随着扫黑除恶斗争的逐步推进,涉案财物的范围呈现出显著的扩张性特征,这也表明在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时,涉案财物的认定更加强调“打财断血”的彻底性。由此带来的一个问题是,检察机关如果要将扣押的财产予以没收,就要举证证明扣押财物属于涉案财物,而检察机关在此问题上面临两大困境:一是证明标准缺乏明确规定,对于涉案财物性质的证明应达到何种标准,刑事诉讼法未予明确。实践中,往往惯性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导致检察机关举证困难,特别是在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时,难以证明系“违法所得”。二是证明责任分配不合理,目前共识是检察机关应承担证明责任。但在面对高度复杂的财产流转关系时,要求控方对每一笔财产的不法性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实践中难以达到。

笔者认为,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是切实可行的。即,只要有高度可能性表明财产来源于违法犯罪或用于支持犯罪活动即可认定其属于涉案财物而应予没收。这符合特别没收的保安处分属性,能有效减轻控方举证负担,也与定罪量刑相关的事实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互不冲突。

除此之外,还可限制性引入刑事推定规则,我国已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确立了推定制度。同理,在涉案财物处理程序中对违法所得与犯罪行为的关联性进行推定,并不会对定罪量刑事实产生影响,不存在强迫被告人自证无罪的风险,且该规则已被立法所采纳。

因此,借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逻辑和推定规则,对于黑恶组织成员在组织存续期间获取的、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财产,可推定其为违法犯罪所得。在财产处置方面要落实如下工作:理清犯罪嫌疑人财产中合法与非法部分,夯实检察机关的监督主导责任,对侦查环节涉案财物查扣的合法性、审判环节处置程序的正当性、执行环节的有效性进行全程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联合自侦部门加大对财物处置中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将发现的贪腐犯罪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探索引入社会监督机制,通过信息公开、听证程序等方式提高涉案财物处置的透明度;畅通利害关系人权利救济渠道,明确赋予利害关系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地位,享有知情、参与、辩论的权利。对涉案财物裁判部分不服的,应允许其独立上诉或申请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