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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日期: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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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政法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受送达人:灌南南方家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761024867L

住所: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民西路25号国贸大厦503室

法定代表人:唐新权

身份证号码:320822196208026319

住址: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于圩村东七组503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公司将建设的灌南南方家园五金建材商贸城项目E幢且未竣工验收情况下出租他人用于经营使用,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第七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处竣工结算总价2.8%罚款:人民币肆拾肆万肆仟伍佰壹拾伍元伍角陆分(¥444515.56元);

2、对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唐新权处单位罚款数额7%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壹佰壹拾陆元零玖分(¥31116.09元)。

因无法通过其他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灌综执罚决〔2025〕152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公告送达《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灌综执罚决〔2025〕1521号)。请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在法定期限内到本机关(地址: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民东路165号511室,电话:13382930162)领取。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要求到江苏灌南工商银行(收款人:灌南县财政局,账号:110709500900001702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灌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