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徐敏 记者 翟敏)买家在签收商品两年后才发现问题,还能向卖家主张权利吗?近日,泰兴市法院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给出了答案。
2022年9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两台液压升降平台,总价43.6万元。合同仅约定了付款方式,但未明确验收时间。设备于2023年1月底交付使用后,乙公司曾在次月反映运行问题,经甲公司维修后恢复正常。按约定,乙公司此时应支付尾款,但一直未付。
2024年1月,乙公司因自身操作导致设备损坏,仍主动与甲公司签订维修合同并支付费用。直至今年5月,甲公司因乙公司拖欠尾款长达两年,一纸诉状,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付尾款。乙公司抗辩时首次提出,设备存在电机功率、板材厚度等根本性质量问题,此时距交货已过去两年四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即使合同未约定检验期限,买受人亦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检验。电机功率、板材厚度等表面瑕疵在收货时即可发现,乙公司时隔两年四个月才提出异议,已明显超出合理期限。同时,设备曾出现的运行问题不能直接等同于交付时存在质量缺陷,且乙公司在声称设备根本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仍主动付费维修的行为亦与自身主张矛盾。
综上所述,乙公司既未在合理期限内对设备的规格参数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设备存在内在质量缺陷,故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乙公司应当给付尾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