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部分司法鉴定周期长的成因及对策
日期:12-23
近年来,随着诉讼案件的迅速增长,司法鉴定在认定案件事实及当事人主张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司法鉴定是服务审判、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手段,但在审判实务中,因司法鉴定周期较长导致案件久审不结的现象日益凸显。
笔者经过调研分析发现,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造成司法鉴定周期过长,影响了案件结案率。一是鉴定交费不及时、鉴定材料不齐全,造成鉴定程序拖延,无法进入到实质鉴定阶段,有的建设工程造价案件交费和提交鉴定材料长达几个月,严重影响鉴定时限。二是鉴定案件疑难复杂、多种鉴定并存。有的鉴定案件缺乏鉴定条件,难以找到相应的鉴定机构,多次委托多次退回,耗费大量时间;有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既有工程造价鉴定、质量鉴定,还有修复费用鉴定,修复费用鉴定须待质量鉴定完成出具报告经质证后方可进行。三是监管不到位。对鉴定机构的鉴定期限监督不足,未有效约束鉴定机构按时完成任务。
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司法技术部门要及时与审判部门进行沟通,将鉴定所需步骤材料及各环节用时目录化、清单化,对收集提供材料、举证时效等提出书面要求,全程留痕,尽可能减少反复无效耗时。二是对当事人应当缴纳的鉴定费用要及时书面通知,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收齐,同时告知不按期缴费的后果;对经书面通知当事人仍不缴纳鉴定费用的案件按照规定及时结案退回审判部门。三是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与鉴定机构进行沟通,建立鉴定期限承诺制度,督促鉴定机构加快鉴定进度,在保证鉴定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鉴定期间,及时出具鉴定报告,对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工作的,暂停委托直至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