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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夫妻担保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

日期: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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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杨某和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22年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21年,杨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钱某借款80万元,杨某、李某向钱某出具借条,载明:“截至2021年8月3日,本人杨某借到钱某80万元,于2021年12月30日一次性归还。李某作为担保人,共同承担债务。若逾期或未归还,本人杨某及李某承担一切法律后果。”杨某、李某分别在借款人、担保人处签字。钱某认为李某的承诺属债务加入,故诉请李某就案涉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李某辩称,对借款之事不知情,其仅是在担保人处签名,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应承担保证责任还是共同还款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钱某在杨某、李某共同出具借条的情形下,接受李某仅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系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李某应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为杨某提供担保的债务,符合“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应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李某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债共签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夫妻双方在借款合同、借条等债务凭证上共同签名,明确表示对该债务的认可和承担,这种情况下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夫妻一方在债务形成后,通过书面、口头或其他行为方式(如电话、微信、短信等)对另一方所负的债务予以追认,也视为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该债务同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虽然李某以“担保人”名义签字,但其行为实质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参与借款文书签署,体现其对案涉债务情况的知情、同意,符合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意思表示”的核心要件,因此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李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