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1-23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为一方支付律师费而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12-23
字号:
版面:第A08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李某与张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然而,两人离婚后却因一笔借款发生争议。2015年,李某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刑事拘留,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在此期间,其丈夫张某为她聘请刑事辩护律师,并向姐夫王某借款20万元用于支付律师费。该笔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初衷是为维护李某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夫妻之间的相互扶持。2022年,王某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法院判决李某偿还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2023年,李某履行了判决,偿还全部本息共计20.5万元。随后,李某向张某追偿,但遭到拒绝,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分担债务。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判断一笔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关键在于借款是否经过另一方追认,或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协议中对债务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债权人王某。因此,离婚协议并不能成为张某免责的“护身符”。该债务发生在李某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虽李某未直接参与借款,但款项用于支付她本人的律师费,本质上是为了维护她的合法权益,属于为家庭利益所负的债务。考虑到张某在李某被刑事羁押期间不离不弃,为其奔走借款并处理刑事案件相关事宜,值得肯定;而李某因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存在过错,因此李某应对案涉债务承担主要偿还责任。法院酌定由张某承担40%,其余部分由李某自行承担。

本案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因犯罪等过错行为产生债务,该方应意识到自己很可能需要承担主要偿还责任。在此情况下,首先应积极与另一方协商,通过沟通争取实现债务的合理分担。同时,为保护自身权益,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债务产生的原因、资金流向等,以证明债务并非完全由自己造成,或在协商中有据可依,避免承担不合理的负担。此外离婚时,双方应在协议中明确债务性质及分担方式,并留存相关证据(如借款原因、资金用途、沟通记录等),以便日后追偿或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