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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被告人先前违法行为不影响被害人过错的认定

日期: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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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2023年10月某日,被害人张某在某农庄附近道路上,以举报被告人王某非法经营“黑汽油”为要挟,强迫王某购买其提供的劣质茶叶,继而双方发生拉扯,在拉扯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用拳头多次击打张某的脸部,导致张某双侧鼻骨骨折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被告人王某自身存在违法行为(即非法经营“黑汽油”)的前提下,被害人张某实施的敲诈勒索行为是否仍可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进而对被告人的量刑产生实质影响。

笔者认为:首先,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主观上实施了错误或不当的行为,且该行为违背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序良俗、伦理规范等,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或其他正当利益,激发了犯罪行为的发生。这一概念不仅体现了刑法中的责任分配原则,也反映了对犯罪行为诱发因素的全面评价。本案中,被害人张某以举报王某贩卖“黑汽油”为要挟手段,强行要求其购买劣质茶叶,该行为不仅在手段上具有胁迫性,其目的亦属非法,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的行为特征,因而具备明显的过错性质。从刑法因果关系角度看,张某的胁迫行为直接引发了王某随后的伤害行为,二者之间存在连贯、直接的因果联系。

其次,被告人王某卖“黑汽油”的行为虽属违法,但不妨碍对张某行为构成“被害人过错”的认定。一方面,对被害人过错的判断,应当立足于该行为本身的性质、程度及其对犯罪发生的激化或者引发作用。张某的敲诈勒索行为是一个独立的不法行为,其违法性和可谴责性并不因王某存在先前违法而减弱或消除。另一方面,我国法律体系禁止私力救济,公民个人无权对他人的违法行为擅自实施“惩罚”。王某所涉非法经营问题,依法应由市场监管、公安等职能部门依法处理,而不能成为张某借机敲诈的正当理由。因此,王某的先前违法行为与被害人过错行为,在法律评价上应相互独立,分别予以考量。

综上所述,即便被告人自身存在违法行为,只要被害人实施了足以引发犯罪发生、与犯罪行为具有直接因果联系的不当行为,且该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仍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并可在量刑时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本案中,张某的敲诈勒索行为符合上述构成要件,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