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特约记者 常文金 记者 翟敏)酒后开车遇检查,竟在抽血前灌酒“加饮”,企图用“刚喝的酒”来掩盖“之前喝的酒”。近日,记者从镇江法院获悉,一审二审判决对这种干扰执法的行为作出严惩: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法官提醒,试图通过检测前“灌酒”来干扰执法、逃避责任,是徒劳的。
2022年8月的一个夜晚,李某受邀至某饭店吃饭饮酒后,叫了代驾送至某歌厅,谁料次日凌晨,自觉已醒酒的他竟自己开车上路,更危险的是,车辆一路逆行,不慎擦撞了中心绿化带。这一幕被两位热心路人目睹,二人一边追赶车辆,一边果断报警。
李某撞车后并未停车,而是径直将车开进某小区,随后下车走进一家便利店。接警赶到的民警很快在便利店找到了他。面对民警的调查,李某情绪激动,拒不配合进行呼气酒精测试。令人瞠目结舌的是,他竟突然从货架上抓起一瓶“劲酒”,当场喝了起来——企图用“刚喝的酒”来掩盖“之前喝的酒”。
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抽取了血样。经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高达194毫克/100毫升,远超80毫克/100毫升的醉驾标准。庭审中,李某辩称自己当晚并未酒后驾车,检测结果不能作为证据。
京口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当晚一同就餐人员的证人证言、监控和执法记录仪画面等,足以证明李某是在被告知涉嫌酒驾、要求配合调查后,为逃避追究而故意当场饮酒。根据2023年“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为逃避法律追究,在检查或事故后、抽血前故意饮酒的,可以查获后检测的血液酒精含量作为认定醉驾的依据。李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提取血样前二次饮酒,足以认定其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应当以二次饮酒后的血液乙醇含量作为认定其醉酒驾车的依据。最终,一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李某不服提出上诉,镇江市中级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