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迁市宿城区法院龙河法庭公开审理并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广告牌安装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案件,该案生动展现了判后调解在实质化解矛盾中的重要作用。
2020年7月,房东吴某与租客陈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将位于某镇临街的一处二楼商业用房出租给陈某用于艺术培训。租赁期间,陈某未经吴某同意,在四楼楼顶安装了一块大型广告牌。吴某认为该广告牌存在高空坠落风险,多次催促拆除未果后,于2025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拆除广告牌、恢复原状,并支付占有使用费。陈某辩称,安装广告牌是租赁时的口头约定,且在当地租赁房屋挂广告牌是普遍现象,不同意拆除及支付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根据民法典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方可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本案中,楼顶空间并不在租赁范围内,即便在租赁区域内,安装大型广告牌也属于重大增设行为,应当事先取得出租人书面同意。陈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获吴某同意,其行为构成违约。同时,涉案广告牌位于楼顶高空,未经专业安全评估,在恶劣天气下确实存在坠落隐患,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从消除风险的角度出发,亦应当予以拆除。关于占用费,法院认为陈某擅自占用楼顶空间用于商业宣传,侵害了吴某对该空间的使用权,酌情判决其支付一定占用费。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限期拆除广告牌并恢复楼顶原状,支付相应占用费4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陈某认为其经营不易,不应支付费用,且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案件虽已判决,但双方矛盾并未真正化解,承办法官并未一判了之,在判后答疑和沟通中,法官敏锐察觉到当事人上诉带有情绪因素,且双方实际都希望尽快解决纠纷。对此,法官多次组织双方沟通,引导换位思考:吴某担心安全,陈某顾虑拆除成本和经营影响。最终,在法官耐心调解下,双方于2025年12月4日达成和解协议:吴某自愿撤回上诉,自行拆除涉案广告牌,并将占用费适当减少。协议达成后,双方均按约履行完毕——广告牌安全拆除,费用如期支付。一场可能旷日持久的纠纷,在法官的倾力调解下画上了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