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陈佳敏
本报记者 陈坚
没保险兜底,责任认定各执一词。本是同乡熟识的两位老人,一位年逾花甲,一位年过古稀,却因一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反目成仇。近日,南通市通州区法院十总人民法庭发挥巡回审判“接地气、解民忧”的优势,将庭审搬到群众家门口,不仅调处了赔偿事宜,更重新牵起了两位老人濒临断裂的邻里情。
今年年初,陆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倒车时,因未仔细观察后方路况,与正常行驶的施某发生碰撞,造成施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陆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然而,陆某对该认定结果不予认可。事故发生后,陆某既未向受伤的施某表达歉意,也未曾登门探望。
施某原本念及同乡情谊,只希望陆某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即可。但面对陆某的冷漠态度,施某怒火中烧,前往陆某家中责骂,原本就紧张的矛盾进一步激化。眼见施某的激烈反应,陆某明确表示拒绝赔偿任何费用。协商无果后,施某一气之下将陆某诉至通州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彭祥龙第一时间梳理案情。考虑到原告施某年满七十,且因伤在家休养,彭祥龙决定让司法服务“上门”,将庭审现场设在石港镇的巡回法庭。同时,为了从根源上化解矛盾、修复邻里关系,彭祥龙主动联系了双方所在村、镇干部,邀请他们共同参与调解。
庭审当天,施某仍对陆某此前的态度耿耿于怀,情绪较为激动;陆某也依旧坚持自己的主张,不愿作出妥协。面对剑拔弩张的局面,彭祥龙没有急于下判,而是先耐心倾听双方的诉求与委屈,待双方情绪稍缓后,结合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记录等证据,从法律层面详细释法说理,清晰阐明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让陆某明白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也让施某知晓维权需通过合法途径。
随后,彭祥龙又从邻里和睦的角度出发,回忆同乡之间互帮互助的温情过往,劝导双方“远亲不如近邻”,多年的邻里情不应因一场事故彻底破裂。情理交融的劝导如同春风化雨,渐渐消融了双方心中的隔阂。施某逐渐冷静下来,认识到自己此前上门责骂的行为确实不妥;陆某也转变了态度,意识到自己在事故发生后未能积极处理,对施某造成了伤害,主动向施某表达了歉意。
最终,在法官和村、镇干部的共同见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陆某当场向施某支付了全部赔偿款。至此,一场牵动邻里的交通事故纠纷得到圆满解决,濒临破裂的邻里情谊得以重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