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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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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虚假立功型徇私枉法罪的几个问题

日期: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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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刑法规定,具有立功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重大立功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然而,一小撮不法分子在实施犯罪后,为了从轻处罚,通过利益输送、层层请托,诱使侦查人员制造虚假立功,严重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应当予以打击。

根据规定,一般立功表现有:一是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二是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是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四是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五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重大立功,是上述5种情形中,被查实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实践中常见的有揭发他人犯罪型、提供重要线索型、协助抓捕型立功。从查办的虚假立功案件看,基本是一般立功。

虚假立功包括隐性的提供犯罪线索、显性的出具立功证明两个环节。无论哪一种立功,都需要涉罪人员向司法机关提供线索。因为侦查工作的秘密性,除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外,社会人员难以知晓犯罪线索,特别是异地犯罪。极个别侦查人员接受请托后,借助职权便利获得上述线索,隐蔽提交请托人;待“立功”情节落实后,再“水到渠成”出具证明,完成虚假立功。

侦查人员帮助炮制虚假立功,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多人参与。即便最简单的构成立功情节的情况说明,也应当有两名以上侦查人员签字。加上共同的意思联络和实施过程,涉及人员会有所增加。二是请托人(前案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一定资源。虚假立功中,请托人必须要有所“投资”,往往是“有权人”“有钱人”才具备相应条件。三是引发黑色利益“产业链”。因有利可图,极个别地区甚至出现专门炮制虚假立功的司法掮客,活跃于侦查人员与请托人之间,他们滋生司法腐败,当然需要列入打击范围。

侦查人员炮制虚假立功具有严重危害性。一是与自身职责使命相悖。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人员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职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炮制虚假立功,是伪造证据的一种表现,严重背离使命职责。二是导致案件源头“污染”。侦查阶段的“虚假立功”案件在随后的审查起诉、审判、执行阶段不断延续,刑事案件的公正根基被破坏,衍生新的司法不公。可谓污染了“水源”。三是严重浪费司法资源。虚假立功东窗事发,往往具有一定滞后性。但此时立功情节已被认定,造假者得到了从轻处罚,即使再行监督纠正,也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

制造虚假立功应当认定为徇私枉法罪。虚假立功是侦查人员基于其特殊职权、身份,通过权钱等交易,介入具体案件的侦查,参与该罪量刑证据收集并协助完成犯罪追诉活动的行为。无论是本案侦查人员,还是异地、案外侦查人员出具虚假立功证明材料,本质上都是侦查人员利用本人侦办案件的职权,实施了虚假“调查核实”和出具“虚假证明”等,均深入参与到具体的案件,帮助请托人从轻处罚,均应认定为徇私枉法罪。

认定徇私枉法罪需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一是职权职责,围绕侦查人员追诉犯罪的刑事诉讼活动,紧紧针对犯罪主体及其具体的侦查、起诉、审判职责。一般的查禁违法、治安处罚等,不是刑事司法活动。二是徇私,是一种犯罪动机,包括徇私利、私情等,贿送财物属于典型的徇私利行为。三是枉法,是客观表现,通过运作及伪造证据,达到使请托人重罪轻判、有罪不究等。四是前案认定。渎职犯罪属于“案中案”,本案的徇私枉法,需要有前案基础或者结果,枉法危害已经出现。徇私枉法罪虽是行为犯,但危害结果的出现对于犯罪认定更具成案基础和查办价值。另外,侦查人员出具虚假立功材料造成相应后果,也涉嫌滥用职权罪,但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应认定为徇私枉法罪。

请托人、司法掮客也涉嫌徇私枉法罪(共犯)。首先,请托人是虚假立功的始作俑者,其发起、实施、完成虚假立功,并从中受益,其客观行为、主观明知、责任能力同时具备。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其次,请托行为侵犯了新法益,徇私枉法罪是新生犯罪,与前罪没有吸收或牵连关系,它不是盗窃后销赃之类的事后不可罚行为,应当与前罪数罪并罚。最后,请托人、司法掮客通过贿买、指使等,通过侦查人员伪造立功线索或者材料,属于“指使他人作伪证”,也涉嫌妨害作证罪,但该罪与徇私枉法罪系“轻罪与重罪”关系,应从一重处。

检察机关应当在发现、纠正虚假立功中发挥主导作用。检察机关的职权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具有相应能力和便利条件。针对公诉前的立功,检察机关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立场,摒弃“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模式,把定罪、量刑证据的审查标准统一起来,结合常情常理认定。对于法院审理阶段出现的立功证据材料,公诉人需要对新证据重点质证,从线索提供人、被抓捕人的讯问笔录及到案经过等综合判断,排除合理怀疑,必要时可建议休庭进一步复核,审查立功证据体系后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