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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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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法官司法能力的提升:逻辑、经验与智慧的交融

日期: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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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每一位人民法官都应当围绕这个目标,着力提升司法能力和综合素质,确保公正规范高效廉洁司法。从法官判案的角度讲,逻辑、经验和智慧(逻辑思维、实践经验和司法智慧)这三个层面可以视为法官职业逐级递进的三重境界,也可看作一名合格的成熟法官必须具备的三种基本特质。

一、法官审理案件依循“三段论”式逻辑规则

法官的逻辑是指法官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规定作出裁判的基本审判方法,属于法律推理方法。作为当代两大主要法系的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都注重法律推理方法的运用,只是由于相应的成文法传统和判例法传统的不同,前者更偏重于演绎推理,后者更偏重于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司法实践中主要运用演绎推理的方法,即通常所说的“三段论”,简而言之,它以具体法律规定为大前提,以查明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根据相应法律规定分析案件事实,由此得出的结论即为裁判结果。当然,一个比较复杂的案件可能会有若干个“三段论”式的法律逻辑推理自不待言。

“三段论”是十分古老的法律推理方法,但因其实用性,一直沿用至今。近年来有些学者、法官提出了新的法律推理方法,如杨立新的“五步裁判法”、邹碧华的“要件审判九步法”等,这些裁判方法以请求权基础分析为核心,是对“三段论”的细化,本质上仍然属于“三段论”。法官审理案件依循“三段论”式的逻辑规则,是正确裁判案件的必然要求,是司法判决正当化的基本途径,也是法官职业的基本特征之一。这一逻辑规则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本身具有高度的概括性、抽象性和关联性,具体法律条文出现难解之处是常态,至于法律漏洞、法律冲突也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而法律的适用在于解释,要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必须依赖像法官这样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士;二是案件事实皆为过去时,只有在运用证据方法认定证据、还原事实的基础上,才能准确适用法律作出正确裁判,绝不能靠主观臆断、强词夺理,那么采用法律逻辑推理方法就成为必然选择,也是可靠保证;三是属于演绎推理的“三段论”法律推理,只要大、小前提为真,并遵循逻辑推理规则,便可以确保结论的形式正确性,这是其他任何一种推理形式所不具备的优势,因此“三段论”至今仍在成文法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占据主导地位。

“三段论”不是简单地逻辑套取,它的每一个步骤都需要以判断为基础。依循“三段论”进行逻辑推理,至少包括明确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律关系或行为构成要件、查明案件事实、找法、归入案件事实、推理并得出结论等几个主要步骤。在此过程中,查明案件事实往往难度最大,事实较为复杂的案件则更是如此,有些待证事实因为证据问题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而这些事实对于正确裁判又至关重要,法官此时踌躇不决,最是犯难。由于查明的案件事实乃是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可能完全重合;换言之,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总会存在一定的距离,法官可以通过证据认定无限接近客观事实,但不可能完全还原案件事实。当事人往往是案件所涉事件的亲历者,对事实真相当然心知肚明,但有的人从诉讼策略考虑,可能“真话不全说”,极少数人出于非正常的诉讼目的甚至故意歪曲事实真相,还有人则可能因为无证据或证据灭失或缺乏关键证据而“哑巴吃黄连”。这便是查明案件事实之所以困难的主要原因所在。当然,在一些民事案件中,如果出现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但又为审理案件所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因客观原因不能举证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严重失衡。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实际上也是按照“三段论”的规则进行的,即把经验法则、自然法则等作为大前提,把具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事实作为小前提,然后得出待证的法律事实。通常一个案件要经过若干次“三段论”逻辑推理,才能完成案件事实的认定。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并非仅是运用证据规则认定若干证据从而尽力还原案件事实的简单过程,在此过程中,要更清晰、更直接地接近案件事实真相,为适用法律作出裁判奠定坚实基础,认定事实必须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指引下进行,即根据案涉法律关系或行为构成要件的相关法律规定,有意识地梳理、认定相关证据,特别是要引导当事人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从而提高庭审效率,提升案件事实认定的精准性。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法官判案并不是只靠“三段论”式的逻辑规则,但轻视甚至否认逻辑规则对于法官判案的基础性和重要性,在理论上是错误的,于司法实践也是极其有害的。

二、法官的经验积累靠实践学习与磨砺体悟

法官的经验是指法官在日常生活和司法实践中获得的社会知识、人生阅历、法律技巧。法官按照“三段论”式的逻辑规则司法,逻辑推理是法官判案的基础或基本方式,但法官判案绝不仅止于此,这是一个比想象中要复杂得多的过程,其中有两个问题不容忽视:一是作为逻辑推理大前提的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甚至片面性,而包括案件事实在内的社会生活则是变动不居、纷繁复杂的,要使法律与社会生活不至于脱离太远甚至脱节,必须对法律作出符合时代基本特征、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合理解释,法谚“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即是基于此而言的,或者应当作此理解;二是作为逻辑推理小前提的案件事实,囿于种种因素,往往难以完全查清,有些民事案件甚至要靠优势证据规则作出判断。

要解决好上述两个问题,仅靠一般性的法律逻辑推理可能无济于事,此时法官在生活和工作中获得的社会知识等经验就可能派上用场,甚至发挥重要作用。相对于逻辑推理的形式理性而言,经验则是一种实践理性,在法官判案的过程中,二者并不是相互对立、相互抵触的,相反如果运用得当则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更有利于法官正确地裁判案件特别是疑难复杂案件。从这个层面可以说,法律既是逻辑的,也是经验的,二者共同构成了法律理性。

法官的经验当然不仅仅只是其个人生活阅历、工作经验的自然积累,更多的来源于对人心世态的观察和思考、对过往案例的了解和分析。法官经验的积累不是一朝一夕之间就能轻轻松松完成的,要靠长期的实践、主动的学习、反复的磨砺、走心的体悟。法官要不断丰富自己的经验,应当主动深入社会、深入人群,亲身体验、仔细观察,切不可脱离社会实际以保持所谓中立地位,须知深入社会实际生活并不必然导致人际关系复杂,只要始终保持清廉本色、严守廉洁司法底线,就不会影响公正履职。法官经验的养成不是一劳永逸的,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知识结构,主动顺应时代变化和工作要求。当然,法官办案过程中对经验的运用,要注意因案、因人而异,不可一层不变、盲目自信,甚至将经验绝对化,从而陷入经验主义的泥淖,造成擅断误判。

三、智慧是法官具有较高司法能力和综合素质的集中体现

法官的智慧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特别是疑难复杂案件的过程中,综合考虑案涉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种因素,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进行实质性衡量,从而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实际能力。智慧是法官具有较高司法能力和综合素质的集中体现。法官是社会冲突的调节者,通过司法过程来裁判纠纷、化解矛盾,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法官在处理利益剧烈冲突的疑难复杂案件时,常常会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此时要拿出一个合法合情合理、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及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裁判方案,对法官是极大的考验。智慧不是一般的知识或技巧,而是综合运用所学所知所能,认识、分析、判断、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是法官应当孜孜以求、努力达致的工作境界。

俗语说急中生智,但智从何来?从认识中来,从实践中来。智慧要靠长期积累,厚积方能薄发。如何才能转识成智?要言之,首先要在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上下功夫,树立现代化审判理念,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其次要善于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使情理法相交融、法治德治相结合,着力破解司法难题;再次要熟悉国家政策和司法政策,以此为指导作出符合形势要求的正当裁判;还要熟练掌握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心中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对法律条文和案件事实的连接作出准确自洽、能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说理;最后要以法律效果为基础,以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为目标,坚持规则与价值相一致、逻辑与经验相融合,努力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对于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追求的法官而言,司法过程中,逻辑是基础,经验是助力,智慧是升华,三者缺一不可。法官判案如果不讲逻辑,法律将形同虚设;法官如果经验不足,则可能因为不够成熟而难以得到当事人的信任,办案的效果也将大打折扣;法官如果缺乏智慧,面对司法难题时将束手无策。法官办案如果只讲逻辑不问其他,必将造成机械司法,只凭经验忽视逻辑则可能陷入经验主义甚至法律虚无主义,而脱离逻辑和经验则无智慧可言。可以说,法官的逻辑思维、实践经验和司法智慧,构成司法能力的完整内涵和外延。每一位新时代的人民法官应以追求卓越的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反复磨砺提升自己的司法能力,更好地适应新时代新征程人民司法事业的新要求。

(本文作者系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