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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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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醉驾”指使亲友作伪证逃避查处 获刑六个月

日期: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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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通讯员 徐子敬

“喝酒不开车”早已成为社会共识,但仍有少数人抱有侥幸心理;更有人为逃避处罚,不惜触碰司法底线。近期,南京江北新区法院审结的一起“危险驾驶+妨害作证”案,给所有驾驶人敲响警钟:一次醉驾,不仅危及公共安全,更因虚假陈述、指使他人作伪证让醉驾者付出“双重代价”。

2024年3月14日21时18分许,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驾驶小型客车,从南京市浦口区沿山大道出发,先后途经浦口大道、浦珠南路等多条城市主干道,21时31分行驶至浦珠北路天浦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现场呼气检测、血样鉴定,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王某为掩盖长距离行驶事实,先后指使亲友沈某、丁某等人作虚假证明,并补拍伪造照片、篡改手机照片时间,试图以“短距离挪车”为由逃避刑事处罚。公安机关经侦查,固定了其醉酒行驶约6.4公里的完整证据链,同时查实其妨害作证行为。

因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主干道长距离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查获后指使多人作伪证、伪造证据,严重干扰刑事诉讼活动,构成妨害作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一审判决后,王某未上诉,该案一审生效。

法官说法:

该案中,王某血样乙醇含量达醉酒驾驶标准,且有完整监控轨迹证实其驾车行驶多路段,其“短距离挪车”的辩解无事实依据,必须为醉驾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同时,王某为逃避法律责任,先后指使多人作虚假陈述、伪造证据,即便未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其行为已严重破坏司法秩序,结果从“一次犯错”升级为“两次犯罪”,教训惨痛。无论是刑事、民事还是行政诉讼中,提供虚假证言、伪造鉴定结论、隐匿关键证据,或是指使他人作伪证,都属于妨害司法的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无论是当事人还是证人,在诉讼活动中都必须敬畏法律、遵守法律,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如实陈述事实、提交证据,这既是尊重司法权威、维护法律秩序的必然要求,也是公民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