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施觊文 康嘉倩
通讯软件聊天记录是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任何通过蓄意篡改、删除来影响裁判的行为都可能触碰法律红线。近日,昆山市法院在一起加工合同纠纷中,对故意删减关键聊天记录、妨碍诉讼的当事人依法处以2000元罚款,以示惩戒。
高某长期从事羊毛大衣手工缝制工作。2024年3月至2024年10月期间,高某定期从万某经营的羊绒服饰厂拿取羊毛大衣半成品,加工缝制完成后送还,以此赚取加工费。后双方就加工费结算问题产生争议,高某于2025年4月将万某及日常对接的服饰厂人员常某一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剩余加工费12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万某随即提起反诉,主张高某取走的羊绒大衣半成品数量与返还的成品数量不符,要求高某返还全部衣物,并赔偿延误货期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元。
法庭组织对账后,遗失衣物的焦点锁定在两批货物上:一是2024年8月6日向高某发出的80件半成品,二是2024年9月4日发出的100件半成品。高某坚称所有衣物均已加工完毕并返还。后经清点核实,负责收发货物的服饰厂工作人员确认8月6日发出的80件衣物已经全部回货。争议的核心,落在了9月4日发出的那100件半成品的去向上。
由于高某平日主要通过微信与常某对接工作,为查明事实,法官要求现场查看高某与常某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始载体,对比后却发现:常某手机中,其与高某在9月4日的全部聊天记录已被删除。
为还原真相,法庭仔细审查了高某保存的完整聊天记录。记录显示,9月4日当天,常某表示其开具的送货单上载明的半成品大衣型号有误,并重新书写送货单予以更正。这意味着,同一批货物对应两张送货单,先前写错的单据应予作废。正是这张不存在的“错单”,被万某当作了高某未返还100件衣物的依据。实际上,9月4日发出的100件衣物早已回货,但常某在将账本交给老板万某时,既未说明相关情况,亦未将作废错单销毁,导致万某产生货物未回的误解。
庭审中,常某始终无法对自己删减微信聊天记录的行为做出合理解释,也未能如实陈述相关事实。在法官当庭训诫后,常某表示已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法院经审理认为,常某作为案件关键知情人和证据持有人,无正当理由删减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该行为客观上掩盖了重要事实,干扰了审判人员对证据的判断,已构成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妨害,依法应予惩戒。
综合考虑其认错态度较好,且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对常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司法惩戒决定,目前罚款已全额缴纳。
法官说法:
微信等通讯软件是人们日常沟通的重要媒介,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能够完整、连续地反映事件经过,是审判实践中还原事实真相的重要依据。但与此同时,电子证据被伪造、篡改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诉讼活动必须恪守诚信原则,诉讼参与人负有如实陈述、完整举证的义务,对于提交给法庭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务必保证其原始性、完整性和真实性。任何心存侥幸、试图通过“小动作”影响裁判结果的行为,不仅无助于解决问题,更会妨害司法秩序,面临罚款、拘留等司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