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李建馨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5年“过渡期”于2024年底结束,部分未及时调整组织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或面临治理困境。近日,苏州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依法判决公司限期办理董事变更登记,否则涤除相关董事登记,为企业破解治理僵局提供了司法路径。
大风公司(化名)是一家合资企业,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2024年4月,董事刘某向公司发出书面辞任函,随后多名董事亦提出辞职,部分股东不予同意。因公司未能及时调整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导致无法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并形成有效决议,也无法办理变更手续,公司治理陷入僵局。刘某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董事职务解除,并要求办理涤除登记。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刘某在大风公司的董事职务解除,但关于涤除登记的请求,法院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已废止)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施行后5年内,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未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办理变更登记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因此,在大风公司未对公司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进行变更前,刘某的该项诉讼请求因客观障碍无法履行,遂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该项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该案中,刘某发送书面辞任通知,公司董事长签收,应视为公司已经收到了其辞任通知,辞任生效。在辞任通知有效到达公司的情况下,刘某已经不具备董事的任职基础,大风公司应当及时选任新的董事并办理变更登记。
关于刘某涤除董事登记的主张,法院认为,为了保障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要的公司内部架构的连续和稳定,司法不宜随意介入公司内部登记事项的办理。只有在辞任董事已经穷尽公司内部途径仍然无法实现身份涤除的情况下,才可以诉诸司法救济。
该案中,刘某已于2024年4月辞去董事职务,根据公司章程,刘某难以启动公司内部程序实现其董事身份的涤除,也无相关证据显示自刘某辞任起至此案诉讼期间,大风公司作出了任何改选决议,故此案中刘某有权主张涤除董事登记。大风公司应在合理期间内完成董事变更登记,如公司既未改选出继任的董事、又未申请变更登记的,刘某有权凭生效法律文书向相关部门申请涤除其作为大风公司董事的登记。
综上,苏州市中级法院最终依法改判,大风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董事的变更登记;如公司未在上述期间内办理董事变更登记,则涤除刘某作为该公司董事的登记。
法官说法:
为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司法不宜随意介入公司内部登记事项的办理,但此案中,外商投资企业在“过渡期”满后未及时变更登记,导致公司决策陷入僵局、董事无法改选,公司内部穷尽救济无果后引发诉讼,最终通过司法介入涤除董事登记,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在“过渡期”满后有效落实,破解了外商投资企业因组织形式调整之后引发的公司治理困境,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退出机制提供了稳定的制度预期和权利救济渠道,彰显了司法对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保障作用。此案同时警示外商投资企业应及时完成法律要求的组织形式变更登记,否则容易陷入公司治理僵局,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