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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4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一份判决厘清归属守护百姓权益

日期: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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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5版:江苏法苑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通讯员 曹秋阳

本报记者 翟敏

一场意外,让一个家庭失去了顶梁柱。更让人心寒的是,公司领走了本应属于家属的保险理赔款,迟迟不还。这钱,到底该归谁?近日,泰州市姜堰区法院给出了明确答案。这份判决厘清了这笔钱的归属,更守护了这个家庭的合法权益,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24年1月,钱某在工地施工时不幸发生意外,经抢救无效离世,留下了年迈的母亲与妻儿。悲伤之余,一家人在派出所调解下,与钱某生前所在的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

协议约定公司一次性赔偿160万元,其中包含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理赔款。同时,协议中有一行不起眼却至关重要的字句:后续所有保险理赔款“全部归被告(公司)所有”。

事后,公司如期申请了工伤保险理赔,160万余元赔付到位。然而,公司曾为工程项目购买过一份“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条款,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从业人员人身损害,保险公司也应赔偿。

2024年7月,公司悄悄从保险公司领取了这笔21万元的赔偿金,未告知亦未交付家属。

当家属得知这笔保险金的事实后,多次与公司沟通无果。无奈之下,钱某的家属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这笔“消失”的保险赔款。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公司认为:白纸黑字的调解协议写得清清楚楚,家属已同意放弃所有保险理赔权益,公司拿钱有理有据。

家属却感到无比委屈与不解:这笔保险,保的是员工的命,赔款怎能进公司的口袋?当初签协议时,沉浸在悲痛中,许多细节根本无暇深思。

该案的承办法官是姜堰法院民一庭资深法官郁峰,有着数十年的审判经验,深知这类案件不仅关乎法律条文,更关乎世道人心与公平正义。

郁峰仔细审阅案卷后指出,问题的核心在于那份协议中的关键条款是否有效。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明确指出,单位为员工投保人身保险,受益人只能是员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单位不能自己当受益人。这条法律是硬性规定,不容通过一纸协议就随意更改。

员工因工而亡,单位为其投保的初衷应是增加一份保障,让家属多一分慰藉,而非成为单位的“创收”渠道。公司利用家属处理丧事时的悲痛与信息不对等,在协议中加入对自己有利的条款,事后更将本应抚恤家属的“救命钱”据为己有,于情于理都说不通,也违背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互补保障的初衷。

法院最终认定,协议中关于保险理赔款归公司所有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公司领取这21万元,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须全额返还给家属,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这个判决,不仅还了我们一个公道,更让我们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拿到判决书后,钱某的家人这样说。

令人欣慰的是,公司方在法官的释法明理下,也最终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不当,表示认可判决结果,并主动履行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