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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4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无偿转移安置房逃避债务?撤销!

日期: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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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法治时空       上一篇    下一篇

近年来,部分债务人为逃避履行义务,通过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权益的现象屡有发生。债权人能否通过法律途径撤销此类行为?近日,太仓市法院就审结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依法撤销债务人将名下安置房无偿转移至子女名下的协议,为债权人维权提供司法指引。

2025年,债权人邵某向太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冯某、冯某某、欧某三被告于2021年签订的安置房产权登记协议。经查,冯某、欧某因未履行2013年生效判决确定的40万元借款本息偿还义务,邵某申请强制执行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截至2024年,冯某仍有19.4万元未清偿,执行过程中,邵某发现冯某名下原有一处拆迁安置房,2021年三被告通过家庭协议将该房产产权转移至其子冯某某名下。邵某认为此举系恶意转移财产,严重损害其债权实现,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债务人以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直接影响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此类损害债权的行为。该案中,冯某因房屋拆迁于2020年签订产权置换协议,明确安置房登记在冯某名下。2021年12月,三被告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单方约定将安置房产权转移至冯某某名下,导致冯某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冯某在明知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将唯一可供执行的安置房转移至子女名下,主观上存在逃避债务的故意,客观上导致债权人债权落空,符合撤销权行使条件。最终,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损害债权人利益,依法判决撤销三被告关于安置房产权转移的约定。

法官说法:

诚信履行债务是法定义务,任何企图通过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主动履行义务,切莫因“小聪明”承担更大法律风险,而债权人发现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情形时,应及时通过诉讼行使撤销权,但需注意撤销权行使期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