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机构校内收费“跑路” 学校未尽监管义务须担责
日期:12-12
学生在校园内扫码支付高额“衔接培训费”,课程未开展、收款机构失联,学校能否以“费用非我方收取”为由置身事外?近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审结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明确学校未对合作机构履行监管义务,判决学校与机构共同向学生退还剩余培训费。一审判决后,校方不服提起上诉,经苏州市中级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校方确认欠款并承诺限期支付。
2021年7月,初中毕业生小李(化名)在母亲陪同下,前往A高级中学参加招生面试。招生工作人员以小李成绩偏低为由,推荐他参加入学前的“衔接培训”。基于对学校的信任,小李母亲在校内通过扫码方式支付了1.98万元培训费,收款方显示为B公司,支付完成后收到该公司开具的收据。
之后因不可抗力因素,约定的核心培训课程始终未能开展,仅包含在费用中的军训已实际实施。当家长们提出退费时,发现B公司早已“人去楼空”无法联系。面对家长诉求,A高中以“非合同相对方、未实际收款”为由,拒绝承担退款责任。
2023年5月,校方曾提出“未转学学生可抵扣学费”的处理方案,但因小李计划转学,该方案无法适用。小李一方将A高中与B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共同退还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费用由B公司直接收取,但缴费行为发生在A中学校园内,且收款事由与入学资格直接相关。A中学作为专业教育机构,允许合作方B公司在校内以其名义进行招生宣传并收取高额费用,却未履行有效监管职责,该行为足以令学生及家长产生“B公司的行为代表校方”的合理信赖。
据此,法院认定B公司与A中学构成共同的合同相对方。因培训服务绝大部分未履行,仅军训部分已实际完成,法院在酌情扣除2000元费用后,判决两被告共同向小李退还培训费1.78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一审判决后,校方不服,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校方自认退还小李全部培训费用。目前,该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学校应严格规范合作办学行为,合作模式不能成为“免责金牌”。在引入第三方机构时,须严格审查其资质,并对机构在校内的宣传、收费等经营活动履行监督义务,杜绝“只引不管”;此外,需以显著方式向学生及家长公示合作模式、收费主体、权利义务等关键信息,避免引发公众误解。家长在校内支付费用时,注意明确收费主体,索取合规票据,仔细甄别学校收费与第三方收费,警惕“校内交钱、校外开票”等不规范操作,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