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相对不起诉 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之我见
日期:12-11
行刑反向衔接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意见》,开展新时代中国特色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途径。具体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决定不起诉案件审查后,如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依法移送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并跟踪督促案件处理情况的工作。然而,由于我国无统一行政法典,行政处罚的规定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这些规范存在位阶冲突、新旧法适用矛盾以及评价系统差异等问题,导致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对反向衔接案件应当如何处理产生分歧。譬如实践中,交通肇事罪不起诉后是否应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存在两种矛盾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当吊销交通肇事罪相对不起诉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吊销交通肇事罪相对不起诉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这两种观点分歧不仅体现在理论层面,在实务中也产生不同影响。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
从立法精神与司法改革的方向的衔接考虑,随着我国重罪减少、轻微犯罪增多,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认罪认罚制度,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有助于减轻司法负担,提升司法效率,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从法律适用规则的严谨性考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其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根据法的效力原则,下位法不得限缩上位法适用条件。特别是在醉酒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对于醉酒驾驶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在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前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这一规定理应适用于交通肇事罪相对不起诉案件。
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被不起诉人的行为除触犯刑法规范外,也可能会违反其他行政法律规范,即构成法律责任的竞合。如果以不起诉作为案件处理的终结,不仅违背了罪责刑一致原则,也容易使被不起诉人和社会公众对相对不起诉制度产生误解,进而影响司法效果的实现。
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考量,交通肇事罪虽然属于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不强,但被不起诉人已然违反交规并造成实害后果,未尽到应有的谨慎驾驶的义务,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的持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