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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4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构建信息网络案件违规执法的司法监督体系

日期: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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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在数字经济时代,信息网络犯罪往往呈现出跨地域、链条化的特征,这对传统的属地化执法模式构成了现实挑战。实践中,部分地区出现的违规异地执法与趋利性执法问题,不仅直接侵害了涉案企业与个人的合法权益,也侵蚀了司法公信力,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造成不利影响。如何构建系统有效的司法监督路径以规范此类执法行为,已成为当前亟待深入探讨的实务课题。

滋生异地执法乱象问题成因,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其一,现有管辖规则难以适应网络犯罪的无边界性。其二,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存在偏差。其三,内外监督机制未能形成合力。

构建严密有效的司法监督体系,需要从多个层面协同推进。首要任务是健全执法管辖规则与程序性制约机制。应当确立“主要犯罪地”管辖优先原则,明确以犯罪行为的组织策划地、企业注册经营地为优先管辖地。同时,必须强化“双主体执法”的刚性约束,严格执行异地办案协作规定,对于违反程序要求的执法行为,其所获证据应依法予以排除。根本出路在于推动体制机制的综合性改革。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亟待完善,应推动罚没收入省级统管,执法经费根据案件质效科学核拨,彻底剥离执法行为与经济利益的驱动关系。绩效考核机制也需同步优化,将程序合规、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体现执法质量的指标纳入核心考评范畴。

再者,司法审查标准应当进一步实质化。建议将“四阶比例原则”全面引入对涉企执法行为的审查,建立阶梯式的审查框架:首先审查执法目的是否正当,否定任何以地方创收为真实目的的执法;继而审查执法手段是否适当、必要,是否选择了对市场主体侵害最小的方式;最后权衡执法带来的公共利益与造成的损害是否相称。这有助于从实质上约束执法裁量权。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协同发挥监督保障功能。检察机关应强化对管辖合法性、强制措施必要性及涉案财物处置合规性的同步审查,并积极运用大数据模型对执法异常风险进行动态监测。审判机关则需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实质性判断,严格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在涉案财物处置中探索引入听证程序,提升司法审查的透明与公信。

此外,完善权利救济与社会共治体系也至关重要。应切实保障律师在跨区域案件中的执业权利,完善涉众案件财产返还优先程序,并建立健全对内部举报人的保护激励及对合规企业的正向激励机制,形成社会协同监督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