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片兑水制成“迷药” 明知故犯双双获刑
日期:12-11
“我卖的只是让人昏睡的违禁药,怎么就是贩毒了?”面对检察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仍心存侥幸,试图为自己开脱。然而,他与同伙杨某某的行为,早已触犯了贩卖毒品罪的红线。近日,在宿迁市宿豫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两名年轻的被告人均因贩卖毒品罪身陷囹圄。
经查,2024年5月至9月期间,李某某、杨某某明知劳拉西泮、氯硝西泮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能够让人成瘾,仍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非正常渠道购得上述药品。二人将药片兑水,精心炮制成所谓的“迷药”,随后在境内外多个社交平台发布广告进行引流,取得联系后再以暗语、代码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进行销售。在交易过程中,他们要求买家删除聊天和转账记录,并使用虚假信息邮寄包裹,刻意规避侦查。
更为恶劣的是,李、杨二人心知肚明其销售的“迷药”很可能被用于迷奸等违法犯罪活动。据调查,李某某在出售此类精神药品制成的“迷药”前,就曾售卖过用健胃消食片制作的假药,并对其购买者意图迷奸女性的非法用途有所认知。在此情况下,他们仍基于放任的故意,为了高额利润(将成本仅26.5元一盒的药品,制成每份售价高达1500元的“迷药”)铤而走险。至案发,二人共计销售“迷药”10次,非法获利15420元。
2025年1月,宿豫区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李某某、杨某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即属于毒品。相关指导性案例也明确,行为人出于非法用途,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中,李、杨二人明知所售药品的性质和潜在的非法用途,为牟利而大肆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全案证据,包括其认知能力、非正常购买渠道、隐蔽的销售方式、显著异常的差价以及规避查处的行为,足以认定二人对涉案药品的毒品性质具有主观认知。其以贩卖为目的购买的精神类药品,均应计入贩卖毒品数量。
11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这对“00后”最终为自己扭曲的“生意经”付出了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