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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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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酒后车灯晃眼 竟踹他人车辆

日期: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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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综合动态       上一篇    下一篇

因骑车时被对向轿车灯光照射晃眼,男子怒从心起,追上前方他人电动自行车,一脚踹了过去。10月16日,经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25年6月6日晚,黄女士下班骑车回家途中,电动自行车左后方突遭外力冲击,致其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当场昏迷。其后她在剧痛中醒来,发现路人已代为报警,随即自行呼叫120。经医院诊断,其全身多处受伤,包括脑震荡、额骨骨折、左眶骨骨折等9种伤情。

面对无端灾祸,黄女士百思不得其解。直到7月9日,公安机关通过监控锁定刘某具有重大嫌疑并对其传唤调查,真相方才浮现。7月14日,黄女士损伤程度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通州区公安局于当日将该案转立为刑事案件,并对刘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据刘某供述,其酒后骑车被对向轿车灯光晃眼,顿生恼恨,遂加速追上一名素不相识的电动自行车车主,猛踹其车后方泄愤。见对方摔倒,刘某未作停留径直前行,事后才折返现场查看,见无人便自行离去。

9月10日,公安机关以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通州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检察官认为刘某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随意伤害素不相识、也无任何行车纠纷的黄女士,并造成轻伤后果,其行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属于典型的“无事生非”,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9月22日,通州区检察院以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鉴于其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