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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4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信息来源不合法 商业秘密不成立

日期: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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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通讯员 秦子棋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的核心资源之一,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但商业秘密的保护并非无边界,其合法性是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近日,南京江北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商业秘密侵权的案件,明确了通过非法买卖方式获取的个人信息不能构成商业秘密,不受法律保护,为经营主体规范获取和使用信息、依法保护商业秘密提供司法指引。

原告某汽车租赁企业公司诉称,其前员工袁某在职期间私自转移公司客户微信账号,在离职后擅自利用公司客户信息开展经营活动,侵犯了其商业秘密,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客户信息系某汽车租赁企业公司从案外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处购买获得,来源为抖音、快手、小红书等平台收集的网络预约出租车意向客户数据。某汽车租赁企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获取该信息时已取得相关个人同意,亦未证明其处理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南京江北新区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商业秘密应具备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但其前提条件是信息的获取具有合法性。某汽车租赁企业所主张的客户信息系通过购买方式取得,未能证明其获取行为合法,亦未征得信息主体同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因此,该信息不具备合法性,不能作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获取他人个人信息,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买卖、传输。该案中,原告通过买卖方式获取个人信息,未履行合法获取程序,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其据此主张商业秘密保护,缺乏法律依据。企业在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同时,也要正确把握商业秘密的合法构成要件,避免因信息获取方式违法导致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甚至因为违法获取信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