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彬
监护制度设立的初衷是由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确定由监护人作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从而更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但现实生活中却存在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侵害未成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情况,虐待、性侵、遗弃、暴力伤害儿童案件层出不穷,监护人自身因身体、经济等原因导致监护失责、未成年人陷入困境的报导也时有发生,由此引发各类监护纠纷,亟需重视。
一方面,我国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规定较为宽泛,包括人身、财产监护职责和临时监护职责。关于人身监护职责,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关于财产监护职责,则是宽泛规定以不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条件下监护人有管理被监护人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民法典规定,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社会组织的临时监护职责,规范被监护人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陷入危困后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另一方面,我国撤销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规定较为严苛,撤销监护权必须以“持续性、严重性监护侵害”为前提,根据《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均是未成年人被严重侵害或者有严重侵害的威胁、处于危困状态,若不及时撤销监护资格,将会导致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情况。
对于如何规范监护人监护职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笔者建议,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
教育训诫轻微侵害权益行为并建立补救机制。父母子女之间家庭关系的不可替代性,决定了司法对轻微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容忍性及撤销监护的可恢复性。强化对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教育训诫,及时出具《训诫书》。司法机关从严审慎办理撤销、恢复监护资格案件,主动对暂未构成犯罪的履行监护职责行为或者轻微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探索建立以“承诺保证+约定民事赔偿责任”为前置必要条件的恢复监护资格制度。
精准打击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聚焦履行监护义务行为,进一步明确暴力伤害、出卖、遗弃、性侵、猥亵、教唆犯罪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利益的行为的入罪要素,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以法治手段严厉打击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发展。强化综合治理,落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强制报告”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坚决严惩对因监护关系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行为,提高犯罪成本。
正面引导监护人合理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明确监护人法律义务与教育权利,以法治宣传、学校家长会等形式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典中关于监护职责规定,强化以案释法,以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分析监护人疏忽导致未成年人遭受伤害或者犯罪案件中的责任缺失,引导监护人认清不履行监护职责的严重后果,告知监护人不履行监管职责可能面临的撤销监护资格、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正向激励监护人规范监护行为,依法妥善履行监护义务,多措并举营造良好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