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自建房本是件喜事,可王大爷却因为新房质量问题烦心不已。对于农村自建房,虽然在一定条件下不强制要求施工方具备建筑资质,但施工方必须对工程质量负责。近日,泰兴市法院审结一起因农村自建房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
2022年,王大爷与黄师傅签订了《农村自建房包工包料施工合同》,约定由黄师傅为其建造一栋二层半的砖混结构新房,合同明确要求混凝土强度不低于C30,并约定不达标的工程要返工。施工过程中,王大爷支付了19万元工程款。后因对施工质量存疑,他自行委托检测,发现混凝土强度确实未达标。
为解决争议,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再次检测,并形成了一份《商讨会录》,白纸黑字约定:若检测结果显示低于C20的点位超过4个,就将房屋“一扒到底”,从头重建。
最终的鉴定结果令人咋舌:关键部位的18个检测点中,仅1处刚过C20,其余均低于C20,甚至更低,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C30标准。
泰兴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后续的《商讨会录》均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黄师傅作为施工方,交付的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构成违约。关于黄师傅提出混凝土系向某材料供应公司购买,应由材料供应商承担责任的主张,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黄师傅应向王大爷承担违约责任,其与材料方的纠纷可另行解决。
法院综合考虑了工程质量问题的严重性、双方事先的明确约定、修复成本以及纠纷久拖不决的实际情况,最终判决:黄师傅向王大爷返还已付工程款19万元;黄师傅赔偿原告房屋拆除、垃圾清运损失2万元及租房损失合计3万余元。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本案中,双方在发现问题后共同形成的《商讨会录》起到了关键作用。它不仅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更成为了后续判定责任和解决方案的重要依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重要事项的补充约定,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均应恪守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