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牌洗衣液,100块钱5瓶,便宜又好用……”走在街头巷尾时,经常能听到这样的吆喝声,摊主旁边的卡车里满满一车大牌的洗衣液,跟超市内卖的一模一样,价格却便宜不少,很多人以为买到了物美价廉的商品,殊不知可能已经掉入买假货的陷阱……苏州市相城区从单个犯罪嫌疑人挖到整个犯罪团伙,打击治理了一条涉及仿制生产、售假等集于一体的跨省团伙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产业链。
披上大牌外壳的“洗衣液”
“我要举报有人销售假冒公司品牌的洗衣液。”2023年12月12日,苏州市相城区某派出所接到某公司员工报案,并提供了存储洗衣液的仓库地址。收到线索后,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
在相城区某镇的一处偏僻仓库内,侦查人员果然发现有人在运输该假冒品牌洗衣液进出仓库,在对进出仓库人员进行轨迹分析研判后,锁定了张某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并未打草惊蛇,沿着线索继续深挖,通过追踪张某某等人的行车轨迹,最终在河北省某小村庄内找到了陈某、孙某等人的制假窝点。2024年4月,公安机关将陈某、孙某、焦某某、张某某等人抓获,并在陈某、孙某租赁的仓库内,搜查、扣押品牌洗衣液壶身4920个、商标贴纸1096张、搅拌机1台、注塑机1台。
为追求致富铤而走险
陈某和孙某因家电维修相识成为朋友。陈某一直从事小品牌洗衣液加工生产工作,但因无品牌效应,生意惨淡。
“现在小牌子洗衣液不好做,咱们为什么不能‘包装’成大品牌售卖?”2022年12月,偶然一次聊天时,陈某和孙某“一拍即合”。
二人说干就干,很快在当地租了一间荒废的屋子,并在里面设立了灌装车间和注塑车间,再从网上购买知名品牌洗衣液的壶身,把自己生产的小品牌洗衣液装入品牌洗衣液壶内,伪装成名牌对外销售……就这样,在这个看似不起眼的小厂房内,一条生产假冒知名品牌的洗衣液制假流程快速运转着。
焦某某是运输洗衣液的货车司机,与陈某是旧识。“我这边有了一批价格便宜的大牌子洗衣液,需要吗?”2022年12月的一天,陈某在聊天中告知焦某某自己手里有一批品牌洗衣液,价格比市场价低很多,焦某某立即心动了,便把陈某的这些货拉给跟自己有交易往来的零售商张某某。
“这些洗衣液的浓度不对,是假的吧。”张某某在第一次拿到焦某某运输的货时,就知道这是假货,但即使了解这里面有“猫腻”,被低价诱惑的他和焦某某还是揣着明白装糊涂,继续选择从陈某处购买假洗衣液并售卖,直至被抓获。
引导审查精准打击犯罪团伙
2024年5月17日,经公安机关邀请,相城区检察院委派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曹黎提前介入此案。
“侵犯商标权案件往往具有跨区经营、电子化交易、生产销售分离等特点,尤其是在该案中涉案人员多,销售金额也较大。”承办检察官曹黎介绍,在仔细查阅案件资料后,检察机关首先引导公安机关及时对涉案场所、人员进行查封、搜查、扣押,对陈某、孙某等人的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进行固定。
“我主要是辅助陈某购买材料和机器维修,具体情况我不清楚。”针对犯罪嫌疑人孙某到案后仅交代部分事实、不认罪认罚的情况,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的引导下,一条条梳理出孙某和陈某之间的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并对陈某等人多次进行讯问,固定同案犯对孙某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和行为的指证,强化了孙某是主犯的证据基础。
与此同时,承办检察官还引导公安机关围绕犯罪嫌疑人的交易流水、运输车辆的行踪轨迹、计件生产工人的工资组成开展研判、分析,查明每次交易的具体数额,数量。在此基础上,根据交易双方交易流水,结合金额特征、车辆轨迹,准确梳理出犯罪数额。
经查,2022年12月至2024年4月,陈某伙同孙某雇佣他人共生产假冒注册商标洗衣液合计货值400余万元,雇佣工人孙某某等4人各领取工资6万余元。焦某某明知陈某生产假冒注册商标洗衣液,仍从陈某处购买该洗衣液货值150万余元。张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租赁仓库存放假冒注册商标洗衣液,并至周边地区售卖,共计转账给焦某某约80余万元用于支持货款及运费。
宽严相济准确认定犯罪性质
2024年8月16日,该案移送至相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该案涉案人员众多、分工不同的情况,如何精准定性、区分责任成为关键。承办检察官反复核查,结合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地位、参与程度、销售获利、认罪认罚等因素,细致分析各个环节的犯罪性质,正确区分不同层级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准确提出量刑建议。
今年4月3日,经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孙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四年三个月不等,并处不等罚金;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等罪对焦某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三个月不等,并处不等罚金;对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的孙某某等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在对多名被不起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相城区检察院依法开展行刑反向衔接。2024年12月24日,相城区检察院向相城区市场监管局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在书面征求河北省辛集市检察院意见后,今年1月8日,相城区检察院向河北省辛集市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对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吴某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同年4月3日,该地市场监管局书面回复相城区检察院,分别对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吴某作出罚款34200元、1799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实现了案件的“虽远必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