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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6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 犯新罪如何执行

日期: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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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暂予监外执行作为刑罚执行变更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重大意义。然而,当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犯下新罪时,前罪的暂予监外执行是否应当继续执行,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明确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三个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应当立即停止前罪的暂予监外执行。该观点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缓刑、假释人员在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依法撤销缓刑或者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可参照此规定处理。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犯新罪,表明其具有社会危险性,不符合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故应收监执行。

第二种观点主张应当中止前罪的暂予监外执行。该观点认为,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应自犯新罪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中止暂予监外执行。待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将前罪与新罪数罪并罚,执行新的刑期。若法院判决无罪,则恢复前罪的暂予监外执行,并将中止期间的刑期重新纳入前罪的刑期。

第三种观点主张应当继续执行前罪的暂予监外执行。该观点认为,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犯新罪,不影响其前罪的暂予监外执行,只需要待新罪判决后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确定新的刑期即可。

笔者认为,继续执行前罪的暂予监外执行直至新罪判决生效,再依法数罪并罚,是更符合法律精神与司法实践的合理选择,主要理由如下:

更符合我国立法精神。罪犯被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后,非经法定事由或程序,应被视为刑罚一直处于执行状态。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法律仅规定侦查机关的通知义务,未明确要求“停止计算前罪服刑期”。这一立法空白为“继续执行说”观点提供了空间,即前罪的暂予监外执行状态可延续至新罪判决生效。

更有利于提高程序衔接效率。若在新罪判决前收监执行前罪,需对新罪进行侦查、起诉、审判,而新罪判决后仍需对罪犯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司法鉴定审查。这种“双重审查”会浪费司法资源,而继续执行前罪的暂予监外执行可简化流程,直接以新罪判决结果为依据进行数罪并罚。此外,新罪的侦查通常比旧罪的服刑更具紧迫性。若强行收监可能导致新罪侦查需跨区进行,增加办案难度。继续执行前罪的暂予监外执行可确保罪犯在社区矫正机构监管下配合侦查,提高诉讼效率。

更有利于实现数罪并罚的实体正义。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数罪并罚时需“先减后并”,即先扣除前罪已执行刑期,再合并新罪刑期。若前罪的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犯新罪被中断,可能导致已执行刑期计算不准确,即停止计算前罪刑期,罪犯可能因新罪侦查阶段的时间差获得“客观上刑期缩短”的利益,违背刑罚的确定性。因此应当继续计算前罪刑期,可确保数罪并罚的刑期基于完整的前罪执行情况,避免无罪者因卷入诉讼被不当延长刑期,体现“有利被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