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检联动视角下行刑双向衔接机制优化路径
日期:12-04
在行政犯时代与轻罪时代到来的背景下,传统的行刑双向衔接难题愈发凸显,难以适应新形势,而府检联动的构建为破解这一困境提供了重要路径。笔者认为,在府检联动的视角下,应从革新理念、加强顶层制度机制建设、深耕信息共享平台等方面持续发力,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无缝对接。
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内涵界定
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案件或者线索移送通报至有管辖权的刑事司法机关,以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将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需要追究行政违法责任的案件或者线索移送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其中,正向衔接指行政机关将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或线索移送至刑事司法机关,旨在防止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现象发生;反向衔接则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若发现需追究行政违法责任的案件或线索,移送至行政执法机关,避免“不刑不罚”情况出现。
行刑双向衔接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信息化应用低效能、线索获取渠道受到局限。当前,检察机关在线索发现环节仍较多依赖行政机关零散移送、参加联席会议、参与执法案件卷宗评查、查阅台账等传统方式,这类模式存在明显滞后性,无法充分满足新时代线索排查工作的实际需求。
正向移送的证据标准不明确、缺乏统一的标准。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证据标准上存在显著差异,不少行政案件在进入刑事司法环节后,常常出现证据难以被采信的情况,不仅影响了案件的顺利推进,也可能造成执法资源的浪费和司法效率的降低。
反向移送存在监督层级不对应的现象。省市级层面各行政执法机关通常设置较全,但具体到区(县)一级,各行政机关之间差异较大,管理体制不统一,有的基层行政执法机关设置不全,有的行政执法机关上下垂直管理等等。而检察机关实行的是各基层检察院属地开展检察监督工作,检察意见应当“向同级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向同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容易造成监督对接的混乱与低效。
府检联动视角下行刑双向衔接机制运行优化路径
转变理念,实现双赢共治、双轨并重。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更需率先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的司法理念,跳出“监督即对立”的思维定式,构建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双轨并重”的监督逻辑。检察机关既要通过统一标准维护执法尺度的一致性,又要立足个案差异实现结果的正当性,避免陷入“非此即彼”的极端化误区。
健全法律法规,完善顶层机制设计。加强程序立法,明确案件移送标准、证据转换规则等,在罪名衔接、认定标准衔接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强化体制机制的顶层设计,将行刑衔接工作从部门协作层面提升至政府统筹协同推进的战略高度,打破条块分割的壁垒,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统筹、检察推动、部门协同”的工作格局。积极推动将行政执法机关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范畴,通过考核指挥棒的导向作用,倒逼行政执法机关主动规范执法行为、强化与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
深耕共享平台建设,数字赋能提质升级。推动政府牵头整合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政务服务等领域的数据资源,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案件线索移送、证据材料交换、处理结果反馈等全流程线上流转。注意加强平台建设,确保信息共享的全面性和及时性,行政执法机关应将所有涉及行刑衔接的案件信息、行政处罚决定等及时录入平台,检察机关也能随时查阅和获取相关信息。检察机关要充分盘活内生数据与外部数据,打造法律监督模型,运用数字检察的方式方法,让行刑双向衔接工作快速推进、提质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