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陈述采信标准探析
日期:12-04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是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恶性犯罪,与普通刑事案件不同,通常发生在隐蔽场所,缺乏目击证人和其他实物证据,形成“一对一”的证据局面。犯罪嫌疑人往往利用未成年人的弱势地位和认知局限,否认犯罪事实,更有甚者,始终保持“零口供”,导致此类案件频发。如何科学评估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成为准确打击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
被害人陈述具有独立的证据地位。然而,未成年被害人因身心发育不成熟,在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方面存在局限性。尤其是低龄儿童,在记忆存储和提取方面与成人存在显著差异。他们往往只对事件的核心细节印象深刻,但对时间、顺序等外围信息记忆模糊,这导致其陈述可能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被性侵儿童可能因恐惧、羞耻或压力而延迟披露,或在初期仅部分披露事实,也会影响陈述的完整性。
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取证环境、与询问人员对取证质量有重要影响。传统侦查环境下,公安机关的询问场所庄重严肃,容易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心理压力,影响自由陈述。多次重复询问、不当提问方式等因素也可能导致陈述失真或未成年人心理受创。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只要行为人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即使年幼也具有作证资格,这为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证据资格提供了法律基础。司法实践中,一定不能以成年人的思维方式和表达标准来衡量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实际上,儿童通常使用比喻和特征描述,而非精确的法律术语来表达经历,如用“他摸了我尿尿的地方”来描述性接触,这种符合年龄特征的表达,不仅不应降低陈述的可信度,反而因其符合儿童语言特点而增强了真实性。
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完整性审查也应采取差异化标准。尤其是低龄未成年人受认知和表达能力限制,可能无法完整描述事件的前因后果或准确记忆时间、次数等信息。“两高”《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确立了有别于成年人的特殊审查标准。只要陈述“合乎情理、逻辑,对细节的描述符合其认知和表达能力”,且有其他证据印证,就应当采信。审查时应重点关注陈述的核心事实是否稳定,如侵害的身份、具体侵害行为等,对于精确时间、地点等外围细节的偏差应持宽容态度。
审查“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通常包括:一是身体特征细节,如侵害人身体特殊特征、气味等;二是行为特征细节,如具体侵害动作、顺序、言语威胁内容等;三是环境特征细节,如案发场所的布置、光线、声音等。
对诬告可能性的排除审查重点包括:一是分析被害人与侵害人之间的关系基础,双方是否存在矛盾或利益冲突;二是评估案件来源和报案过程是否自然,报警时间是否及时,是否存在唆使或诱导迹象;三是考察被害人家庭背景,特别是法定代理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被害人陈述的补强是“零口供”案件证据认定的关键环节,通过间接证据与被害人陈述细节形成“宽松印证”效果,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有效强化内心确信。对间接证据的系统收集与运用可以从多个渠道收集:一是与被害人亲密接触者的证言,如父母、老师等观察到其被侵害后的异常表现(如梦魇、分离焦虑、性情改变等),能印证被害人的心理状态与陈述可信性;二是专业人员的评估意见,心理咨询师、社工形成的专业判断可以作为专家证言,从特殊视角支持被害人陈述;三是品格证据的有限采用,一方面可以调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类似前科或特殊癖好,另一方面也可了解被害人是否有诬告动机或习惯,但仅作为参考,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四是电子证据,如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通讯记录、网络互动信息等;五是环境证据,如案发现场的勘验情况与被害人描述是否吻合;六是行为证据,如犯罪嫌疑人案发前后的异常举动、试图收买或威胁被害人的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