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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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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检察官运用时间轴与证据链破解“零口供”案件

日期: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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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综合动态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通讯员 李薇 记者 张旭)一七旬老人在某河道清淤工地不幸身亡,现场未留下任何有效证据,且处于监控盲区。面对这起“零口供、无直接证据”案件,检察官凭借间接证据构建起严密的证据链条,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并精准指控肇事者。11月24日,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洪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24年9月25日上午,在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河道清淤工程施工现场,72岁的村民郑老太被发现倒地身亡,下身有少量出血,经120急救人员确认已无生命体征。案发地点处于监控盲区,也无目击证人,郑老太的死因成为谜团。

就在侦查人员一筹莫展之际,法医鉴定结果显示,郑老太符合因车辆碾压致严重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的特征。

公安机关随即围绕事发时间附近出现的车辆展开调查。经调查和勘察了解到,案发路段为工地内部土路,通往该区域仅有的两条通道,且均处于半封闭施工状态,车辆通行受限。案发当天,除洪某驾驶一辆私自改装的依维柯加油车进入外,无其他机动车出入记录。

洪某到案后,仅承认曾因给挖掘机加油在案发路段倒车,但坚称曾多次通过后视镜观察未发现任何异常,更不曾撞到人。此时,在洪某车辆轮胎上也未检出被害人DNA。

2025年2月10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后,重点围绕“是否洪某所驾车辆造成碾压”这一核心问题展开审查。承办检察官调取工地入口监控及周边电网探头抓拍图像,结合证人证言还原出关键时间节点:2024年9月25日9时53分,郑老太仍在案发地垃圾堆附近活动;10时04分,洪某开始倒车通过案发地段;10时06分倒车结束;10时08分,工人许某途经时发现郑老太已倒地不起。该时间轴显示,被害人死亡发生于洪某倒车作业结束后的两分钟内,在排除其他车辆进出的可能后,其所驾车辆成为唯一可能致害的交通工具。

针对洪某车辆未检出死者DNA的问题,检察官综合分析认为,案发现场为干燥土质,血迹微量且集中于下身,不易附着于轮胎;加之车辆后续行驶数公里,泥土覆盖可能导致生物痕迹消失,属正常现象,并不对指控构成实质性矛盾。由此,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与鉴定意见相互印证,形成闭合完整的证据链,得出唯一合理结论——洪某系事故责任人。

在明确行为归属的基础上,检察机关进一步厘清法律责任。此时,洪某辩称“未看见人,属不可预见”,主张应定性为意外事件。然后,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的,构成过失犯罪;唯有结果完全超出一般认知能力与注意义务范围时,方可认定为意外。

检察官联合办案民警两次实地走访案发现场,结合全案证据作出判断:其一,案发时天气晴好,光线充足,视线无遮挡,洪某驶入工地时曾停车等待40秒,具备充分观察条件;其二,多名工人证实曾见郑老太在现场拾荒,说明该区域人员出现具有常态性;其三,洪某自述倒车时注意力主要集中于右侧沟渠以防滑落,忽视左侧观察,且无查看车内后视镜的习惯,反映出其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上述情况表明,洪某对可能存在的行人本应预见,却因疏忽大意未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依法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