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娟:
你在常州市钟楼区南大街街道杨柳巷50号顶部的违法建设行为,本机关已作出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的决定,因你逾期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对你进行催告:限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因无法联系到你,现依法公告送达常钟南街综催告字〔2024〕0203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自公告之日起30日,本催告书视为送达。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常州市钟楼区南大街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地址:常州市钟楼区南大街街道民丰路56号,联系电话:0519-68877770)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常州市钟楼区南大街街道办事处
202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