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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6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关联企业“以房抵债” 须不损害第三方利益

日期: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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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在商业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以房抵债”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并不罕见。然而,当涉及以关联第三方公司的资产抵债时,容易引发法律纠纷,尤其是有损害第三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风险。近日,太仓市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太仓某房地产公司与盐城某置业公司、福州某置业公司、上海某房地产公司均为关联公司。2021年至2023年期间,上海某幕墙公司先后承接了盐城某置业公司、福州某置业公司、上海某房地产公司发包的多个工程项目,截至2023年底,三家公司共欠付工程款196万元未能清偿。

为化解债务问题,2023年12月,上述五方达成协议:由太仓某房地产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太仓市浮桥镇的两套商品房,为三家关联公司所欠工程款提供抵偿。上海某幕墙公司指派员工陈某作为购房人,与太仓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以所欠工程款抵作购房款。

协议签订后,陈某与太仓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两份购房合同,并完成其中一套房屋的过户手续。另一套房屋因抵债金额核算问题暂未过户,仍登记在太仓某房地产公司名下。

然而,在此期间,太仓某房地产公司因拖欠某节能公司工程款600余万元被诉至法院。2024年1月,法院依法对前述未过户房产采取查封措施。陈某知悉后,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解除查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并非普通商品房消费者购房情形,而是通过“以房抵债”方式解决关联主体之间债务的安排。太仓某房地产公司本身并非债务主体,其仅为欠款单位的关联公司,在集团内部安排下,以其名下房产为关联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然而,太仓某房地产公司自身对外负有巨额债务未能清偿。在此情况下,其将名下房产用于清偿关联公司债务,实质上减少了自身可供清偿对外债务的责任财产,扩大了其他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的风险。据此,法院认定陈某的排除执行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以房抵债”作为一种债务清偿方式,虽具灵活性,但其合法性、合理性均需严格审查。企业在采取此类交易安排时,应首先确保“以房抵债”方自身债务能够有效清偿,还要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保证交易真实、对价公允。“以房抵债”不得损害第三方债权人利益。该案中,太仓某房地产公司在明知自身负有巨额外部债务的情况下,仍将名下房产用于清偿关联公司债务,实质上构成了对其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