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华
审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只有始终把牢审计工作的“政治属性”“监督属性”和“法治属性”,才能把准审计工作的正确方向。就“法治属性”而言,审计机关是依据宪法规定设立的行政机关,要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审计监督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确保审计结论经得起法律、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审计监督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授权审计机关行使行政监督权的授权行为,是重要的政治制度安排,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石之一。宪法第九十一条和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确立了审计机关的法律地位,为审计工作依法开展提供了根本法保障。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基本法的实施,一方面监督支持审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同时也保障了审计机关有效实施审计管理,完备的审计法律规范体系为审计工作开展提供了强有力保障。与此同时,机构编制部门和多地区审计机关陆续制定了审计机关权力清单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一步规范了审计权力运行方式,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
现代法治政府建设包括“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得为”两个方面,实施审计方案既是落实宪法赋予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审计监督工作的核心环节,审计机关应按照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独立高效的原则开展工作。要依法开展项目立项,按照法定程序、范围和方式拟定项目计划,吃透法律政策精神,充分调研论证,依法报批实施;要科学拟定实施方案,符合法律政策精神,契合审计机关的职责定位,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依法开展审计取证,证据确凿形成锁链,问题定性要精准,法律适用要正确,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要适时动态调整方案,不得突破法律底线,并依法履行审批程序,确保工作实施围绕方案进行;落实法规全流程介入机制,发挥法制审核把关作用,把审计业务质量贯穿于项目全流程;要高质量撰写审计报告,事实认定准确清楚,法律政策适用正确,体例格式完备规范,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公众高度认同。审计人员要不断提高法治思维,树牢法治意识,熟知法律、政策、操作规范,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恪守职业操守和道德良知,依法、独立、高效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