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未成年人监护的责任与共治之道
日期:12-02
简恩华 韦东宝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更是民族的未来。未成年人监护不仅是家庭内部的“家事”,更是关乎社会和谐与国家长远发展的“国事”。从衣食住行的照料到身心健康的呵护,从行为习惯的引导到合法权益的保障,监护权的正确行使,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基石。然而在现实中,监护缺位、监护失责甚至监护侵害等问题仍时有发生,因此亟待构建家庭、国家、社会协同发力的监护治理体系。
我国已形成以宪法为根本,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民法典为核心的监护法律制度体系,明确了监护职责涵盖安全保障、身心关怀、教育引导、财产管理等维度,确立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核心原则。法律赋予了劝诫、训诫、人身安全保护令、强制报告、撤销监护人资格等干预手段,为未成年人筑牢了法律防线。但受传统观念、家庭结构变化、社会流动性增强等因素影响,监护制度落实仍存在“最后一公里”难题,部分父母存在“重养育轻教育”“重物质轻精神”的倾向,留守儿童、单亲家庭子女的监护缺失问题尤为突出,甚至出现家庭暴力、监护遗弃等极端情况,这些都成为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催化剂”。
破解未成年人监护困境,需要激活“家庭主责、国家干预、社会协同”的多元治理机制。家庭作为监护的第一责任主体,必须摒弃“养而不教”“甩手不管”的错误观念,既要履行好生活照料、安全保障的基础职责,更要注重情感陪伴与教育引导,通过高质量的亲子互动筑牢孩子成长的心理防线。对于暑假等监管薄弱时段,家长更应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孩子出行去向、同伴信息和返回时间,同步做好防走失、防侵害等安全教育。
国家公权力的适度干预是监护保护的重要保障。司法机关应构建“预防-干预-惩戒”的全链条机制,通过督促婚姻家庭辅导、联动司法社工开展劝诫干预、制发督促监护令和家庭教育指导令等柔性方式,帮助失职监护人纠正偏差;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要依法启动监护人资格撤销程序,必要时追究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让法律对失职监护动真格。民政部门应切实履行监护补位职责,对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及时提供临时照料和福利保障,确保“监护有人接、生活有着落”。
社会力量的参与是监护体系的重要补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发挥“就近监督”优势,及时发现监护异常情况并履行报告义务;社会组织和司法社工可通过家庭教育指导、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为困境家庭提供支持;学校应建立常态化的监护状况排查机制,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成为未成年人保护的“前沿哨点”。只有形成“家庭尽责、司法保障、社会协同”的合力,才能让监护干预既守住法律底线,又体现人文关怀。
未成年人监护是一场关乎未来的“接力赛”,需要家庭的爱心、国家的决心、社会的暖心同向发力。从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到司法干预的精准落地,从家庭责任的切实履行到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每一环都不可或缺。唯有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监护失责,以“全方位”的保障护航成长之路,才能让每一位未成年人都能在安全、温暖的环境中茁壮成长,让民族的未来充满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