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虽小争议大 高效破工程款困局
日期:12-02
本报讯(记者 陈坚 通讯员 郁濠臣)近日,南通市海门区法院包场法庭高效调处一起小标的工程预付款合同纠纷,避免双方当事人为小额诉讼支出过高诉讼成本。
2023年8月,原告袁某因承包项目需开展打胶施工,联系到长期从事室内外工程打胶业务的被告蒋某,双方约定由蒋某承接该项目的打胶施工工作。施工前,蒋某以购买玻璃胶等施工材料资金紧张为由,向袁某提出先支付5000元,袁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蒋某交付了该笔款项。
随后,蒋某自常州带领施工队抵达南通施工现场后发现,需打胶的外立面未按施工规范完成清洁处理,施工队被迫返回。此后,袁某因项目施工未推进,要求蒋某返还5000元借款。蒋某拒绝返还,主张袁某未履行施工现场清洁义务,导致其产生人工往返路费、施工队误工费等损失,且损失金额已超出5000元,双方协商无果后,袁某将蒋某诉至海门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5000元。
该案虽为小额诉讼程序案件,但在庭审中承办人发现,原被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仅寥寥几句,原告仅提供微信打款以证明“借款”交付,需补充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被告虽辩称因原告施工现场不符合打胶施工条件,导致工程无法开展,给被告造成原材料、人工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但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继续推进诉讼程序,原被告都需继续组织证据另行开庭。但事情发生已经超过两年,相应的书证、物证都逐渐消失,举证成本高、难度大,且原被告都不常住本地,庭审成本亦较高。同时,在庭审中,被告亦表示其系河北省某县居民,该案并非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而是原告支付的工程预付款,要求将案件移送河北省某县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从平衡双方利益出发,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既兼顾原告的借款返还诉求,也考虑被告为施工准备产生的实际支出。近日,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和多轮沟通协调,双方当事人最终态度缓和、放下争议,达成一致调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