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火受伤属见义勇为 企业需担责七成
日期:11-28
帮忙救火,却不幸被火烧伤;索要赔偿,又被拒之门外。日前,沭阳县法院审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判令某机械设备公司赔偿原告鲁某因此次损伤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334444.47元的70%,即234111.13元。
2021年7月18日,某机械设备公司在为某电源公司球磨车间安装提升机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将焊渣掉落至下方传送平台履带上,继而引发履带冒烟燃烧。某电源公司员工鲁某见情况危急,遂立即携带灭火器等,攀爬至传送平台灭火,但在攀爬过程中不慎从钢梯上坠落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因索赔无果,鲁某遂将某机械设备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某机械设备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员工安装机器时焊渣滴落在车间传输平台履带上,有关人员发现时履带已经冒烟燃烧,此时若不及时熄灭火源,极有可能引发火灾。原告为抢救公司财产、防止引发火灾,置自身安危不顾,携带灭火器等攀爬钢梯参与灭火,原告的行为实质是救火救灾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而非其工作范畴及法定义务。鲁某系因英勇救灾而致自身受伤,某机械设备公司作为责任方,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比例。原告作为某电源公司球磨车间工人,对车间设备、环境相对熟悉,知晓钢梯距离地面较高(七八米高度),原告应当有心理准备,考量攀爬钢梯需要做到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有关注意义务。原告左右胳膊携带物品,增加攀爬过程风险,仅佩戴安全帽攀爬,必要安全保障措施不足,导致摔落腿部严重受伤,故原告未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且携带物品攀爬均对损伤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确认被告对原告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经确认,原告因此次损伤产生的误工费41850元、护理费10800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60元、伤残赔偿金2646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等共计334444.47元,依法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70%即234111.13元。
>>>法官说法
>>>法官说法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不可或缺的精神脊梁。见义勇为者因英勇救灾而致自身负伤的,责任方或受益方均有义务赔偿或补偿其损失,这既是对“损害担责”法律规则的遵守,也是对“好人好报”朴素正义的守护。唯有如此,才能让“逆火而行”的勇者无后顾之忧,让挺身而出的勇气温暖全社会。此案的裁判为见义勇为者撑起了“法律的保护伞”,有助于弘扬公而忘私、舍己为人的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