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企业数据作为可执行财产的正当性
日期:11-28
随着数字经济纵深发展,数据资源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价值日益凸显。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就建立数据产权、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等基础制度作出总体部署。2025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性案例267号便系数据执行实施案件,足见最高人民法院对数据资源执行的积极态度。然而,数据产业规模持续扩大、交易需求旺盛,但数据资源却难以有效转化为可执行财产。
数据财产指由特定主体合法控制,能够持续产生经济价值的数据资源。其形态多样,既包括生产工艺、研发设计、算法、安全策略等经营性信息,也包括数字人民币、数字藏品、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价值的社交媒体账号等数字化权益。相较于房产、存款、车辆等传统财产,数据资源在法院执行阶段面临“发现难、控制难、处置难”的三大难题,其根源在于数据固有的非排他性、可复制性、权属复杂等特性。正因如此,数据资源在实践中正逐渐成为债务人规避执行、转移隐匿财产的“新阵地”。
一、强制执行企业数据的法理基础
尽管企业数据资源以电子形式存在,并不存在实体,但其本身即具有财产特性和一定的市场流通性,具备可执行财产的应然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确立了数据作为民事权利客体的法律地位,为数据财产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五条明确:“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为将数据资源纳入执行范围提供了法律解释空间。
从执行原理看,数据资源同样具备以下可执行财产的特征:一是可查控性,尽管数据无形,但其所依托的服务器、账户、权限等是可以被特定化和控制的,法院可通过查封账户、冻结权限、扣押载体等方式实现有效控制,与保险等金融财产权益、知识产权存在相似性。二是可评估性,虽然评估复杂,但可借助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市场法等资产评估方法,结合其稀缺性、应用场景和潜在收益等因素,对其经济价值进行认定。三是可变价性,数据可以通过拍卖、变卖、许可使用等方式进行流通交易,实现其经济价值。数据交易市场的逐步成熟为数据的变现提供了更多渠道和可能性。
二、强制执行企业数据的现实需要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其高价值性已成为社会共识。有效执行数据财产权对于提升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盘活企业资产具有重要意义。当数据资源成为企业责任财产的一部分时,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将其变现,可以直接增强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对数据财产的强制执行有助于推动数据治理体系的完善。强制执行过程本身亦是对数据权属、数据质量、数据安全的一次检验和公示,能够倒逼企业加强内部数据管理,明确数据权责,提升数据质量。从更宏观的层面看,建立完善的数据财产权强制执行机制,是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的重要一环,它确保了数据要素能够像其他生产要素一样,在法治轨道上顺畅流通和高效配置,最终赋能实体经济,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