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1-24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不宜适用于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

日期:11-28
字号:
版面:第A07版:法治学习       上一篇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五十二条是关于公司催缴出资,股东仍未出资的失权后果的规定。该条款中“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是否包含“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不论是股东抽逃出资,还是未实际出资到位,都属于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应该纳入股东失权的范围;另一种观点认为,抽逃出资需要经过一定的调查,甚至司法介入后才能作出判断,因此该条不应包括“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更能符合该条款的立法目的。

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出资在我国各类规范中均被区分为不同的情形,从体系解释角度不宜将其混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多次将“抽逃出资”区分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作为不同的适用情形。因此,考虑到我国公司法规范体系对这两种情形的区分,从体系解释角度不宜将“抽逃出资”囊括进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的适用范围。

股东失权规则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对其解释宜采取较为谨慎、限缩的态度。对比观察《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该规范与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均规定了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不到位时,公司可以采取的措施。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中,公司可以对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财产性自益权进行限制,而表决权等共益权在原则上不可以被限制。而在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中,未按期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将完全丧失。通过上述对比,不难发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更多体现了缴付出资与财产性自益权之间的对价关系,其民法规则的性质更为明显。而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则不仅仅是民法上债务履行宽限期届满后债权人解除合同规则在公司向股东追缴出资关系中的映射,而同时也是公司依照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和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这一强制性规定,对违反出资义务股东权利及股东资格的剥夺。此外,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公司对股东作出失权通知这种具有惩罚性质的重大不利前,还须经过一定的正当程序(书面催缴并给予不少于60日的宽限期)。这种正当程序的要求也进一步佐证了该规范的惩罚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