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孙建 付颜
“没想到一场调解就把三个法院的五件案子全解决了,不用再来回跑着打官司,真是为我们办了件大实事!”近日,随着某雨污水管网工程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在调解协议上郑重签字,一场牵扯两年多的工程纠纷终于画上圆满句号,双方负责人握着南京江北新区法院承办法官的手连声道谢。
一项工程起纷争
五案交织陷僵局
事情要从三年前说起,某建设单位(原告)将一项雨污水管网工程发包给某施工企业(被告)。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部分款项,并诉至法院要求施工企业承担维修费用。而施工企业早已因工程款支付问题提起诉讼,再加上另外一件工程案件,双方已有三起纠纷,矛盾越积越深。
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通过阅卷发现原被告双方不仅在本案中剑拔弩张,在南京江宁法院、镇江句容法院还分别各有一起关联工程的诉讼案件。“五件案子环环相扣,要是一件件审,不仅耗时费力,更解决不了根本矛盾。”法官对助理强调,“必须跳出个案思维,用一揽子化解的思路破解僵局。”
庭前梳理明焦点
精准说理明风险
为摸清双方核心诉求,法官提前安排调解员和法官助理组织庭前谈话。第一次谈话时,双方代理人就争执不下,建设单位拿着检测报告强调工程质量瑕疵,施工企业则翻出验收记录反驳,并出示催款函证明建设单位拖欠款项的事实。谈话一度陷入僵局,调解员及时安抚双方情绪,法官助理则耐心梳理争议焦点,逐一核对工程节点、付款凭证和质量检测数据,最终梳理出质量问题认定、维修费用金额、已付款项核实、增项工程计价等四大核心争议,以及双方在付款金额上的120余万元差距。
开庭审理时,法官没有急于进入举证质证环节,而是结合庭前梳理的争议点展开针对性释法说理。“根据法律规定,施工企业对工程质量负责,但建设单位也应按约定支付合格工程的款项。”明确法律底线后,法官结合同类案例分析:“如果简单启动质量鉴定,不仅要支付高昂的鉴定费用,还要耗费至少三四个月的鉴定时间,再加上可能出现的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双方都要付出更多的财力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法官将双方的诉求与证据逐项核对,清晰展示诉请主张与法律规定、法律事实之间的差距,帮助双方理性评估诉讼风险。
一揽子方案破局
多地纠纷终化解
看到双方态度逐渐缓和,法官趁热打铁提出一揽子调解方案,将本院审理的三件案件及外地法院的两件关联案件合并处理。“质量问题由施工企业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建设单位配合验收;五起案件的工程款扣除合理的质量保证金后,分两期支付;外地法院的案件双方各自撤回起诉,今后再合作时明确争议解决条款。”调解方案既兼顾了工程质量保障,又考虑了施工企业的资金周转需求,得到双方初步认可。
调解并非一帆风顺,在预留质保金的金额和付款期限上,双方又产生分歧。法官再次组织“背靠背”沟通,对建设单位强调:“施工企业承诺的整改方案有明确工期和质保承诺,预留的质保金足以覆盖今后可能的维修需求”;对施工企业则释明:“及时整改并拿到大部分工程款,既能减少资金占用成本,也能修复企业信誉”。经过多轮斡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签订了包含五项纠纷解决方案的调解协议。
拿到调解书的当天,双方就着手履行协议:施工企业组织人员进场整改,建设单位则按约定支付了第一笔工程款。“原本以为要打几年官司,没想到法院用一场调解就彻底解决了,既保住了工程质量,也没耽误项目后续推进。”建设单位负责人感慨道。施工企业负责人也表示:“虽然要承担整改责任,但拿到了拖欠的工程款,还避免了更多诉讼损耗,这种结果我们心服口服。”
这起案件的处理,正是南京江北新区法院实质化解矛盾纠纷的生动实践。司法的作用是定分止争,而不能“案结事不了”,甚至“一案结多案生”。执法办案不仅要重视审判效率,更要注重审判质量和审判效果,树牢现代化审判理念,跳出“非胜即负”思维,平衡好各方利益,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