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和解全流程规制的若干思考
日期:11-27
徐涛 洪玮聪
为了更好地实现民事检察和解定分止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需要从程序启动到协议履行形成民事检察和解全流程闭环管理。
明确和解范围。民事检察和解案件范围聚焦生效裁判监督、执行监督及民事支持起诉三大领域,重点覆盖群体利益纠纷、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民生保障、营商环境优化等焦点案件,设置“其他具有和解可能的案件”作为兜底条款。同时明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违反公序良俗不宜适用检察和解的情形。
规范程序启动。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受理环节,由控申部门告知当事人有和解的权利,同时告知是否达成和解不影响后续监督程序启动,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送达。对于当事人未主动申请和解的案件,承办检察官在全面审查案件的基础上,可以告知当事人有和解的权利并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对当事人有意愿调解的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有关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积极主动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
细化办案流程。细化调查核实权的行使,通过调阅卷宗、询问当事人及案外人,精准查明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制定检察和解预案,主要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基本情况、双方当事人的和解意愿以及双方的分歧点、拟采取的和解措施等内容。和解过程中综合运用释法说理、公开听证、第三方力量参与、司法救助等多种方式,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严格协议审查。确立“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标准:形式上审查协议是否具备当事人签名按捺手印、给付义务是否明确、书写内容是否符合规范等要素;实质上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违反公序良俗等情形,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内容是否具有无法确认或者执行的情况也一并进行审查。
完善协议履行。对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调解成功且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检察机关移送法院办理司法确认。其他案件推动检察和解与执行和解共同确认,将检察和解协议送至法院执行部门,视作执行和解处理,并直接作为法院执行案件结案的依据。
强化保障措施。增设内部监督条款,对和解全过程记录,重大案件的和解方案需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严格办理期限,明确检察和解不得扣除办案审限。对当事人不同意和解的案件,应当及时终结和解程序,对符合检察机关监督条件的及时进行监督;对不符合监督条件的案件及时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