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张孝文 王璐瑶
本报记者 张旭
郑某精心打造车祸剧本,伙同朋友郭某将车开入偏僻水沟,骗取保险赔偿款12万元,却处处露出破绽。近日,经泗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郑某、郭某因犯保险诈骗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郑某名下有2辆名牌小轿车,其中一辆宝马车二手价格在10万元左右,但是郑某认为,如果车变成事故车,就能走全险保险理赔赔偿15万元。为了拿到这5万元“差价”,郑某打起了骗保的主意。
于是,郑某精心策划,他找到朋友郭某,以自己不会游泳为由,说服郭某帮忙把车开入水里,伪造成意外事故,好让保险公司赔钱,郭某碍于情面答应了。因为案发时间临近中秋节,两人便约定好谎称郭某借郑某的车去买点土鸡留过节时候送亲戚朋友,让“事故”显得更加合理。
为了寻找合适的事故发生地点,郑某委托朋友赵某驾驶其本人的车,以钓鱼为由,搭乘自己和郭某一同前往乡镇偏僻处踩点,最终选定在某乡镇水泥路旁,路况简单且有水沟,便于作案。
选定地点后,三人返回至宝马车停放处。郭某按照与郑某事先的计划,独自驾驶宝马车前往预定地点。为便于逃生,郭某提前降下驾驶室车窗,随后驾驶车辆避开障碍物,故意驶入路边水沟。随后,郭某、郑某按照原计划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谎称郭某因突发高血压头晕导致车辆意外落水,郑某成功获得12万元赔偿款。
事后,郑某反复叮嘱赵某、郭某将聊天记录删除,约定不能在保险公司和交警面前承认事实。三人精心编造各类谎言,自以为天衣无缝,却不知道处处有漏洞。保险公司人员周某处理事故时发现诸多疑点,认为该起事故有可能是人为造成。2025年3月,保险公司至公安机关报案。
到案后,郑某面对讯问却百般抵赖,坚称自己对“意外”毫不知情,还多次教唆郭某、赵某统一口径。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2025年9月,案件移送至泗洪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发现,2家专业机构的鉴定报告显示,事故车无制动痕迹,方向盘转动角度精准、车窗提前开启,符合人为制造落水事故的特征,排除意外可能。
面对“零口供”的主犯,检察官抽丝剥茧,发现三人关于时间节点和事发经过交代模糊,存在多处矛盾。事发前三人疑似在乡镇踩点。据郭某交代因为即将下雨所以最终没有去钓鱼,但根据天气数据,当日天气晴朗,与郭某所说不符。而且三人聊天记录均已删除,显然是有备而来。
随后,检察官走访了郭某的家,发现其住处已经饲养了许多成年鸡,“借车买鸡”的借口也站不住脚。加之承办检察官锁定郑某通过中间人转账6000元给郭某的资金流水,坐实了花钱雇人骗保的利益链条。综合上述情况,检察官认为,郑某、郭某涉嫌人为制造车祸、骗取保险赔偿款。
由于郑某并不认罪,检察官随即对其释法说理。根据同案犯的指证、资金流水的铁证以及无法辩驳的鉴定结论,检察官向郑某明确指出,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即便其不认罪,也足以认定犯罪事实。检察官从法、理、情多角度劝导郑某正视问题,争取从宽处理。最终,在铁证面前,郑某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为挽回被害单位损失,检察官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督促郑某及其家属全额退赔了12万余元理赔款及鉴定费用,并取得了保险公司的谅解。2025年9月,泗洪县检察院以犯保险诈骗罪对郑某、郭某提起公诉,11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