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日期:11-27
夏永顺与王萍系南京市鼓楼区幕府一村小区业主。该小区在居民楼和围墙中间的公共道路上靠居民楼一侧划设了若干地面停车位,王萍平时将其车辆停放在与居民楼外墙拐角处基本平行的最前面的停车位上。
2024年12月21日系农历冬至日,当日下午14时许,夏永顺向小区的物业公司借用两个铁制桶,在距离王萍的地面停车位前面不远(约一米)靠近居民楼旁路灯的道路地面上,焚烧自己购买的祭祀用品,后王萍返回小区要求原告离开以便停车,夏永顺未同意,双方为此发生言语争执。王萍将原告借用的空置铁桶与祭祀用品扔至该道路旁边的小区围墙边的土地上。后夏永顺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夏永顺祭祀时是在冬至下午14时许,祭祀地点距离王萍的地面停车位有一定距离且该停车位未停放车辆,王萍看到夏永顺进行烧纸钱祭祀活动后,未冷静处理而发生言语争执,对纠纷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作为同小区的邻居,王萍此时可以通过请物业公司协调或报警处理等方式妥善解决争议,但王萍在争执中将原告的祭祀物品扔走,该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侵犯了原告在合法范围内祭祀活动中所享有的特定人格权益。因此,夏永顺要求王萍承担侵犯人格权益民事责任并进行赔礼道歉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并判令其赔偿夏永顺财产损失70元。由于王萍未按判决书要求书面赔礼道歉,故将判决书相关内容予以公布。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