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赁”不等于“随时驱离”
日期:11-27
本报讯(记者 翟敏 通讯员 左树)一份“默契”续租的合同,房东能说停就停吗?近日,南京市江宁区法院的一纸判决给出了答案。
租客王某和房东刘某的租约快到期了,王某熟练地微信转账了下一个季度的房租4800元,附言:“房租”。刘某接收转账并秒回:“收到”。这就是房东与租客之间的“默契”。
谁知,两个月后,刘某发来消息:“这房子我马上要自用,再过一个月就要收回了,你得提前找房啦。”通情达理的王某回了句:“好的。”可没过几天,刘某一个电话打来,情况急转直下。“你马上就要搬走,房子我急用。”尽管一脸懵,王某还是火速找房、搬离。
搬完后,王某给刘某发消息:“房东,我搬完了,你还欠我押金1600元、多付的租金2240元、多付的水电煤气费100元,合计3940元,退给我吧。”刘某表示,只能退2340元,押金免谈。后续王某再发消息,刘某都已读不回。无奈之下,王某起诉要求刘某退还押金1600元,并支付违约金1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租赁期满后,王某继续居住并支付租金,刘某也欣然接受,双方已然成立了事实上的“不定期租赁合同”。这种合同,双方都有权随时解除,但关键是:必须给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
本案中,刘某先给了王某一个月缓冲期,后又突然要求立刻搬离,显然未给予王某找房、搬家的“合理期限”,刘某应当负担王某因突然搬离产生的损失,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判决:刘某退还王某剩余押金费用1600元,并支付违约损失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