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刑法领域中,属于一个极其特殊的群体。由于其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完全成熟,他们在辨别是非和控制自身行为方面的能力相对较弱。因此,法律在处理他们的犯罪行为时,倾向于以教育引导为主,同时辅以必要的惩罚。但是随着互联网的逐步发展,涉及未成年人的恶性案件被公之于众,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再一次被推上风口浪尖。探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不仅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更关乎法律的公平正义以及社会的长治久安。
在探讨这类问题时,法学界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主张应顺应社会公众的呼声,予以严厉惩处;另一种则认为,未成年人司法应以教育、感化、挽救为核心,避免简单套用成年人的惩罚逻辑。
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已作出明确规定。总的来说,该款条文将我国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对其实施的所有犯罪行为都应负刑事责任;二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特定的八种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三是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在特定条件下,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才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犯罪负刑事责任。不仅如此,对于依照前三项规定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员,应责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严格管教;在必要时,依法实施专门的矫治教育。
司法实践中,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我国相关法律制定了一系列特殊制度,以彰显对未成年人的特别关怀,例如,刑法第七十五条明确提出的从宽处罚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强调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以及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不公开审理原则等。这些规定旨在消除未成年人犯罪对其未来学习、工作和生活的负面影响,更有效地实现惩戒与教育的双重目标,从而助力其顺利重返社会。然而,现实中仍存在未成年人实施的恶性犯罪案件,不少恶性犯罪竟是未成年人针对未成年人所为,受害者的创伤难以弥补,而加害者却几乎无需承担相应责任。可以说,尽管我国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方面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大量困境和挑战。
追溯其根源,是法律的天然滞后性,以及其他一系列社会因素的共同作用,导致了问题的产生。关于主要争议,笔者总结出以下四项:一是刑事责任年龄标准是否设定过高;二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某些差异是否合理;三是教育挽救措施是否得到了系统的落实;四是社会支持体系是否在不断完善的道路上坚持前行。
笔者认为,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不仅要做到对症下药,更要做到综合治理:一要科学界定刑事责任年龄,立足实际,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全面考量社会治安状况、未成年人犯罪特性及教育挽救成效等因素的前提下,精准确定刑事责任年龄。建议设立缓冲期,针对已满十二周岁但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特定条件下,由司法机关依据案件具体情形,审慎决定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要强化司法解释与指导,最高司法机关应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力度,明确相关法律条文的适用标准,规范司法实践,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三要完善教育挽救体系,增加对工读学校、社区矫正等教育挽救机构的投入,提升教育挽救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同时,加强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教育挽救工作取得实效。四要构建社会支持网络,政府应强化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各方资源,构建一个涵盖家庭、学校、社区的社会支持网络;学校应加强学生的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和道德意识;家庭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教育,为其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社会组织应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帮助与支持。
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既复杂又敏感,它直接关乎法律的公正性、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以及社会的长治久安。我们必须持续探索并完善相关制度,以便更有效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并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这一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学校、家庭以及社会组织的积极投入与协同合作。唯有如此,才能营造一个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