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程龙)近日,南京市高淳区法院审结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被告人赵某受某公司委托,负责某项维护工程事宜。施工过程中,赵某在明知工作人员王某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具的情况下,仍违规安排其登至屋顶开展作业。后王某踩空从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情节及赵某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作出相应刑事判决。
针对该案暴露出的安全管理漏洞,高淳法院向涉案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从以案为鉴强化警示教育、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严把承包对象资质审核关、全覆盖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等四个方面向该公司提出具体建议,推动企业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收到司法建议后,涉案公司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并通过严格落实高处作业持证上岗制度、配备专业监督员全程检查安全装置、规范设置安全标识与警示区域等举措,推动安全管理规范化、长效化。